域外汉籍中的明代法律影像
——以崔溥的《漂海录》为例
2022-10-21 09:35: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晓鸣
 

  何为域外汉籍

  所谓域外汉籍,大致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中国历史上流失到域外的汉文古籍。如刊行于明嘉靖年间的《圣训演》,本是由陕西巡按御史唐锜所编、刑部尚书许赞作赞以及陕西提学副使龚守愚辑录的一部诠释六谕的典籍,该文本在中土早已不存在,幸而刊行后流入朝鲜并得以存世,使后人得以一睹真颜。至19世纪末,该书被中国驻日公使购入,最终归入北京大学图书馆。

  第二,历史上域外各国传抄、翻刻、注释的中国汉文古籍。历史上,汉籍向东亚各国的输出与传播,本身便筑就了一条文化传播与理念认同之路。如司马迁的《史记》就是朝鲜士子必读的史科书目,《史记》传入日本后也备受推崇。朝鲜半岛现存最早、以文言文编撰的纪传体史书《三国史记》、日本著名的汉文纪传体史书《大日本史》皆是以《史记》体例为蓝本的。

  第三,古代域外士人用汉文撰写的有关中国的著述,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燕行录”。“燕行录”是明清时期朝鲜使臣们用汉文记载的有关中国见闻的纪行文献,是域外人对中国认识的第一手资料,其中提供的大量生动有趣的珍贵史料,未见于同时代的中国史籍,它也比《明史》《明实录》《清史》《清实录》《李朝实录》等可能存在曲意修饰的官修史书而言,更具原始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很多方面能弥补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史料中的不足。作为汉文化圈中与中国交往最为密切的国家,朝鲜人通晓汉文,熟悉儒家文化,他们根据各自的见闻与经历所书写留下的有关中国的纪行文献浩如繁星。尤其明清两代,相比其他任何国家,朝鲜可以说是中国社会历史状况最为活跃的见证者和记录者。因而具有十分可贵的史料价值和学术价值。

  崔溥及其《漂海录》

  《漂海录》是遭海难漂至中国的朝鲜人崔溥在归国后奉国王之命而作的漂流日记。明弘治元年(朝鲜成宗十九年,1488年)闰正月,时在济州任职的崔溥因闻父丧,遂与从人自济州登船返乡奔丧,不料途中遭遇风暴,于海上沉浮十余昼夜后,最终漂至浙江台州府临海县界。起初被误作为倭寇的崔溥及其从人一行,在先后经过基层卫所、府州直至中央的逐级调查审问后,终于排除嫌疑、确认了身份,在当局的护送下遣返朝鲜,前后历时长达五个月。其间崔溥观察、打听并记录下了沿途所遇种种人物和事件。回国后,崔溥奉成宗之命,留在汉阳(今韩国首尔)青坡驿,仅用八日便完成了日记的撰写,全文以汉文日记体形式撰成,共5万余字,是为《漂海录》。

  作为域外汉籍的“燕行录”不仅概指明清两代朝鲜人在游历中国时留下的描写中国的著述,也可以特指某一位朝鲜人笔下的作品。故而从广义上讲,《漂海录》也属于“燕行录”中的一种,是域外汉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燕行录”相比,《漂海录》有如下特点:

  首先,经行路线不同。为规范朝贡行为,明清政府对于贡道的规定明确而具体,朝鲜贡使需按要求沿规定路线进贡,故而在明清500余年的时光中,他们几乎沿着同一条贡道穿梭往返于汉阳与北京之间。与此不同的是,因遭遇海难而漂流至中国的崔溥一行,从浙江台州府临海县牛头外洋登陆后,先从浙东经宁波、绍兴至杭州,再自杭州沿大运河过嘉兴、苏州、常州、扬州、淮安、徐州、东昌等地后抵达北京,最后经辽东贡道渡鸭绿江归国。其一路自南而北,行经路线是绝大多数朝鲜人都不曾涉足过的江南地区,是明代第一个经行运河全程的朝鲜人。因此《漂海录》记述了朝鲜贡使从未记录也无法记录的中国江南的社会情况,以及因漂流而与明代官僚集团、平民百姓等各阶层打交道的独特经历,是了解明代社会与法制极为难得的一手资料。

  其次,目的和经历不同。在中朝关系中,两国互往的使臣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朝鲜贡使每年定期赴京,代表朝鲜国王向中国政府呈递表文国书、觐见皇帝、移交贡物、出席各项礼仪活动,并接受当局的赏赐与册封等,这是一种国家行为。而为奔父丧自济州渡船返里的崔溥,在遭遇风暴漂流十余昼夜被迫在中国浙东沿海登陆后,先后经过基层卫所、府州(布政三司)直至中央(兵部、礼部)的逐级调查审问后,排除了倭嫌,确定为漂流夷人,最终在当局的护送下回到朝鲜。可以说,崔溥的曲折经历为其日记的撰写提供了丰富而独特的素材,《漂海录》一文涉及明弘治初年的政治、军事、法制、文化、交通、地志、民俗等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其中有关当局对漂流民身份的逐级审问,在所有燕行文献甚至域外汉籍中都是极为罕见的法制史料。

  再次,历史时期与研究价值不同。迄今,学界已整理出一般被统称为朝鲜人记载中国纪行的“燕行录”共400余种,蔚为大观。而绝大部分都是16世纪至19世纪的燕行记录,有关15世纪的燕行文献数量极少,就笔者在《燕行录全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中所见,仅两三种,且皆以诗歌体形式呈现,从而更为凸显了《漂海录》(1488年)一文的独到价值。崔溥观察细致且记述翔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15世纪燕行史料稀缺的不足,对于研究明弘治初年的社会法制状况具有宝贵的参证价值。

  《漂海录》中的明代法律影像

  《漂海录》是一部全方位反映明代社会情况的旅途行记,其中有关明代法度的记载为研究明代法律史留下了极为珍贵的一手资料,并集中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方面。

  首先,《漂海录》生动展现了明代行政法、国际法、军事法、税法、刑法等诸多领域的相关立法内容。行政法是明代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相关律例,其在《漂海录》中主要体现于驿传与廪给两项制度中。崔溥一行漂流至中国登陆后,先后途经浙江布政司、南直隶、山东布政司、北直隶,并最终经辽东返回朝鲜,在中国境内跋涉8000余里路程,他们沿途食宿主要依靠的就是明代四通八达的驿传网络。除了对沿路的驿传名称作了详尽的记录外,《漂海录》对于驿传中的给驿资格、驿传机构的设置、管理、功能与运作,以及违驿行为的处罚等皆有涉及。廪给与驿传紧密相关,是一种由驿传系统为往来公差使客供应伙食的制度。《漂海录》中有关廪给制度的记载涉及廪给凭据、伙食称谓、廪给标准、廪给内容、廪给主体、廪给时限以及廪给稽核等。可以说,崔溥笔下的丰富记载不仅为读者完整、生动地呈现出了驿传与廪给制度在明代实施的全貌,也能使读者观察出明代国家权力的纵向运作。

  《漂海录》中体现国际法性质的内容主要存在于漂流民遣返制度中。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各种规则、制度、习惯的总称。尽管明代尚未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概念,但明王朝、朝鲜、日本等汉文化圈国家之间互相交涉的国际关系已形成。明政府对于境外漂流民的救助与遣返措施基本上就是在宗藩体制的框架下开展进行的,是一种代表明政府立场的国家行为,这一海难救助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国关系的亲疏远近。随着明代漂流犯境案件的不断增多,明政府对漂流民的救助、审查与遣返方式已逐步走向法律化与程式化,对崔溥一行的处理程序就包括了身份审查、衣食赏赐、遣返归国等,从而勾勒出明代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漂流民遣返制度的概貌。而这种以中国为核心的汉文化圈国家在处理漂流民问题上的方式,与现代国际公约中有关海难救助的内容已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军事法是明代有关军事管理与国家防御领域的法律规定。《漂海录》中有关军事法的内容便在御倭赏格制度(军赏制度)中有所呈现。漂流至浙东登岸后的崔溥一行,相继遭遇了种种危难——险遭边将杀戮、民众粗暴驱逐、军备高度警戒等等,究其根源,皆与明代倭寇的猖獗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守寨官为“献馘图功”,竟诬陷崔溥为倭,向上级报告“倭船十四只犯边劫人”,并带领兵将前往捕斩其一行。明代御倭赏格制度对于擒获倭贼及倭船的寡众、交战场合(海上或陆地)的难易等都规定了级别各不相同的物质奖励与升级授职。故在守寨官此举背后,足以窥见御倭赏格立法之一斑。

  税法是明代用以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方面的法律规范。《漂海录》记录了崔溥自南向北沿途上的所见所闻,其中便涉及一项明代的税收制度——钞关税。钞关是明政府在运河沿线为对过往船只征收过境税而设立的关卡,即崔溥所谓“南北往来船到此湾泊点检,然后乃行”。此税是明代商税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构成了明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钞关制度设立的背后体现出明政府对民间商贸活动的管控和其商业政策的实施。

  刑之轻重是明代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随着明代各地强盗案件的频繁多发,强盗枭首已成为明代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并被崔溥观察、记录于《漂海录》中。这同时也是一项体现了明代“乱世用重典”立法特点的重要刑罚制度。

  此外,《漂海录》中其他或详或略的记载还涉及明代的关防制度、里甲制度、科举制度、朝贡制度、冠服制度等等,它包罗万象,可谓一部全方位反映明代社会与明代立法的百科全书。

  其次,《漂海录》如实地反映了明代律法的运用和实施过程。笔者举两则事例如下:其一,基层卫所经审讯初步确定了崔溥的朝鲜人身份后,即回到此前崔溥被人劫夺了马鞍的里社之中,“鞫其里长,捕其夺马鞍者,报于官,还马鞍于臣”。按照明代的户籍制度,每一里甲之中皆设置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负责“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可见里长的职责十分重大,除征收钱粮外,还要负责拘传本里的犯人和调解平息词讼等,在传统乡土社会治理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故而卫所官员在调查崔溥被劫的财物时,先“鞫其里长”,从而找到劫夺财物之人,由此生动诠释了明代基层社会治理中里长负责制的实际运用。其二,明代为严法治驿,《大明律》中对于驿递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各种违反驿传律法的行为制定有明确的处罚。当崔溥一行过宁海县时,因当时的大风大雨导致溪涧水涨,众人便不得已在驿站滞留了一日,由此,护送崔溥一行赴京的千户官就因“迟缓之罪”而遭到了杭州镇守太监的处罚,被实施了杖刑。以上两则事例可谓展现明代律法在实践中运用的生动案例。

  再次,崔溥“漂流犯境案”的审理勾勒出了明代地方司法运作的全过程。明代处理朝鲜漂流民案件的相关记载在《明实录》中多达20余处,但大都语焉不详或一笔带过。学者们普遍认为,“由于审转中各级官员产生的司法文书很少保存下来,因而对于文书制作的具体技术及其审转过程的研究仍然付之阙如”。所以若仅凭这些传统史料,我们或许无法窥见明代处理漂流民案件的司法过程与审判方式。而《漂海录》详细记述了崔溥逐级接受县(卫所)、省(三司)、中央(兵部)各级审查的全过程及各级官府公文呈报的具体内容。崔溥一行漂至台州府临海县界登陆后,即被接报而至的卫所千户捕获到案。地方官府随即启动审理程序并逐级审转,在先后历经桃渚所、绍兴府、杭州府等各级官府审讯后,该案最终由中央礼、兵二部终审并经皇帝核准后定谳。这一过程不仅全面展现了明代地方司法逐级审转的全过程,亦可被视为明代层级审案的典型案例。从中可观察到地方卫所、把总官、省级三司、镇守、巡按等角色在地方司法体系中的各自作用,及其在地方司法格局中所处的位置。

  可见,《漂海录》鲜活地展现了明代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从而为展现明代法制的真实样貌提供了别样的史料,同时也极大拓展了明代法律史的研究视野。

  《漂海录》的研究价值

  《漂海录》中的法律史料相当丰富,这种原生态的法律素材,具有其他史料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以其为视角探索朝鲜人眼中的明代律法,将会使明代法律史的研究焕发出新的活力。其研究价值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漂海录》的原始性和可靠性使其能多方面弥补中国传统史料的不足。律令典章、正史档案等传统史料,在使用价值上都各有其边界与局限,而“有价值的史料,远不止是庞杂的官方史料和整齐的历史书籍,那些零散的个人记录,比如日记、文集、笔谈,甚至诗歌,有时比官方档案和历史著作更深刻地呈现着当时朝鲜、日本人对于中国的见闻、记忆和想象”。崔溥在撰写中国行记时,其对中国的观察与记载往往具有传统史籍所缺乏的视角。“自我”认为理所当然的事物,自然很少去关注或者不屑于去记载,但恰恰是这些所谓“理所当然”的事物在“他者”的眼中,可能就是最为特殊、最有意义与价值之处,所以才会被记录、留存下来。此外,《漂海录》是崔溥归国后应国王之命撰写的沿途行记,这在很大意义上是供朝鲜了解中国国情、打探中国动向的,一般无须曲笔或忌讳,具有秉笔直书的特点。故而相比于明代的官修史书来说,更具原始性和可靠性。

  第二,以《漂海录》为代表的域外汉籍,目前尚属我国法律史研究领域中的空白点。一方面,以往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史料范围虽然一直在不断扩展,但遍检现今各类研究成果,利用域外文献,从法学视角专门对明清法制进行研究的论著仍然少见,“朝天录”“燕行录”等边缘史料始终没有进入法学学者的研究视野中来,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另一方面,用域外汉籍来补充传统史籍的记载、印证史籍的真伪以及内容的可靠程度,这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来说,其研究意义也同样重要。故而对域外汉籍这一法律史研究中尚属空白的文本作一深入解读,是拓展新史料方面的尝试和努力。

  第三,《漂海录》是一部在研究价值上发掘空间很大的作品。《漂海录》全文共5万余字,涉及明弘治初年的边防、政制、外交、驿递、地理、文化掌故、世风民情等诸多领域。内容上的广博繁杂、包罗万象,使其为诸多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文本。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已对《漂海录》开展了学术考察的领域包括文学、史学、语言学、考证学、训诂学、版本学、学术史学、民俗学、教育学、旅游学、戏剧学、航海学、比较文学形象学等等,而运用于法律史领域的研究则几近于无,迄今尚未见到专门讨论《漂海录》所载明代律法的论著。这对于全面、系统挖掘《漂海录》的学术价值而言,显然是不够的。故而以《漂海录》等域外汉籍中有关明代律法的内容为切入点,对其中反映出的明代法律元素进行挖掘、搜集和整理,以此能为拓宽域外汉籍的研究价值作出法学领域的努力。

  第四,通过“他者”,可以更加了解“自我”。从法律史的视角看,历史上的东亚法作为整体通常被称之为“中华法系”,由于自古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使朝鲜也成为中华法系中的重要成员,其在法的表现形式、法律观念、法的内容与性质、司法审判以及法的精神与价值取向上都深受中国的影响。而长期以来,中华法系内部之间的对话,缺乏把中国放在古代东方法的范围内作横向性比较的视角。同样,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认知,又“常常太倚重西方这个‘他者’,却不大习惯用似乎‘本是同根生’的朝鲜、日本、越南、蒙古以及印度这样一些周边文化来作为参照”。在《漂海录》中,崔溥提及了朝鲜的丧服制度、刑罚制度、伦理纲常、冠裳制度、科举制度、职官制度等等,并就其本国的制度作为镜子来观照中国律法的形象,就为这些内容的观察视角提供了相当生动的资料。这一观察视角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明代中国法律文化、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的域外镜像,而这一角度是中国史料本身所映照不到的地方,同时也可以为两国的法律文化交流研究提供参考。所以,通过观照《漂海录》等域外文献中“他者”对“自我”的观察,可以勾勒出域外对明代律法影像的塑造过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