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和希腊的社会企业立法特点
2022-10-21 08:41: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军波 叶慧娟
 

  社会企业是本世纪初在西方产生的一种新型组织。它不同于非营利性组织,因为它需要从事经营性活动以获取收入。同时,它也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存在差异,因为它会将经营收入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用于实现公益性目的,而不是分配给其成员。因此,社会企业常被描述为一种兼容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杂交型组织。社会企业实现的公益性目的主要表现为弱势或特殊群体帮扶、区域性社会经济振兴、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些营利性组织不愿介入、非营利性组织又无能力长期介入的领域。

  欧洲是社会企业重要的理论和立法发源地。欧洲社会企业在形态上包括公司型与合作社型两大类,它们在治理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意大利是欧洲最早为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的国家,其立法理念和模式对其他国家影响深远。希腊则是欧洲合作社型社会企业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了解意大利和希腊社会企业的核心法制,对于把握欧洲社会企业立法精髓大有裨益。

  意大利社会企业立法

  在意大利,公司型社会企业被称作“公益公司”,它被规定在2015年12月28日颁布的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76款以下的规范当中。

  依据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76款,公益公司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在从事经济活动时,除了分配利润的目的外,还要追求一个或多个公共利益目标。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78款(a)项将公共利益界定为公司的行为必须对相关主体产生正面的实质性影响。依该要件,公益并非公益公司的唯一目的,而是与营利目的并存,但两种目的何者应该优先,第208号法律却并未明确。

  二是以特定方式运营。具体要求有两点:1.运营行为要有利于公司公益目的涉及的相关利益者。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78款(b)项将“相关利益者”列举为: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活动的工人、客户、供应商、贷款人、债权人、公共行政部门和公民社会等个人和组织。2.公司应当以负责任、可持续以及透明的方式从事运营活动。这项要求的具体化体现在下述治理和信息披露规则上。

  为公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置的利益衡量义务是治理规则的核心。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0款为公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权附加了一项义务,即必须根据章程的规定,在其成员利益、公益目标以及法定的利益之间实现平衡,不能有所偏颇。由于利益衡量内容的宽泛性,该项义务极有可能在商事判断规则的庇护下变异为一种滥用权,并因此损及公益目标的实现。为此,法律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限制:一是要求股东会确定一个或者多个有相应资质的董事,赋予其督促公益目标实现的专职。这类董事一般被称为“公益董事(管理人)”。二是明确针对高级管理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依据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1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第380款规定的利益衡量义务将构成民法典中可引发董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公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明显的疏忽或故意未能平衡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导致公益目标没能实现,利益相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2395条和第2476条起诉董事或者董事会。当利益相关者人数众多时,他们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2601条选代表提起集体诉讼。

  公益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主要表现为四个层面上的内容。首先是对披露内容的要求。根据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2款,法律要求披露的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报告”。该报告作为财务报表的附件,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董事或董事会为追求公共利益目标而设定的具体目标、采取的具体行动,以及阻止或减缓相关目标实现的外部不利环境;2.根据中立第三方制定的外部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后形成的相关结论,主要涉及公司治理及其运营行为对员工、其他利益相关者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3.公司计划在下年度要追求的新公共利益目标。其次是对披露方式的要求。根据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3款,该类报告为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附随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予以公布和备案,以方便查阅和获取。再次,报告制定主体。第208号法律虽未明确报告具体的制定主体,但意大利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公司的公益董事应当是责无旁贷的制定主体。最后,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根据第208号法律第1条第384款,若相关公益信息披露失实,并因此给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公司将依据消费者法典有关误导性广告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希腊社会企业立法

  希腊的合作社型社会企业最早出现在2011年第4019号法律当中,该项立法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社型社会企业帮扶各类弱势群体以实现“社会团结经济”。2016年,希腊出台第4430号法律,进一步完善了合作社型社会企业的类型,将其分为社会合作企业和工人合作社两大类。

  根据第4430号法律第14条,社会合作企业可以再分为整合型社会合作企业、集体和社会功能型社会合作企业两类。整合型社会合作企业旨在通过各项帮扶措施提升弱势和特殊群体的生存能力,以便将这些群体顺利整合进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当中去,避免使他们孤立于社会。依据第4430号法律第2条第8款,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身体、心理或曾负刑事责任等因素无法融入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人群,比如残疾人、精神病人、吸毒者、出狱的人等。特殊群体则是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文化原因仅有有限的就业机会的人,比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长期失业的老年人、文盲等。

  集体和社会功能型社会合作企业通常以提供普遍性的公益服务为宗旨,一般不特别强调对特别群体的关照,全体国民都有可能成为其帮扶对象。

  两类社会合作企业虽然在宗旨和服务对象上有所不同,但是治理规则却具有共通性。依据第4430号法律第8条和第16至21条的规定,社会合作企业的通用性治理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层面上:1.最低成员数。成立集体和社会功能型社会合作企业至少需要5名成员,成立整合型社会合作企业至少需要7名成员。2.成员资格。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法人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3.成员有限责任。成员对企业的债务一般不承担个人责任。4.股份规则。企业的股本被分成等额股份,每个成员一般只能拥有一股。虽然也允许存在额外股份,但这些股份却没有附加的投票权,拥有多股的成员也只能享有一个表决权。成员的股份不能继承,也不得自由转让。5.雇员规则。企业的雇员当中非成员雇员不得超过雇员总数的40%,这意味着企业雇员当中至少应当有60%为其成员。6.治理机构。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分别是企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成员大会在更改章程、合并、延长和解散、制定内部运营规则、核准资产负债表、开除成员和选举理事会成员等事项上拥有专权。理事会由至少3名成员组成,其成员无薪。成员大会和理事会表决严格遵循“一人一票”原则。7.利润分配受限和资产锁定规则。企业利润的5%应当作为一般公积金,35%可以分配给员工,非员工成员无利润分配权,其余利润则均应用于企业目的的实现。企业终止后经清算有剩余资产时,成员只能取回与其所持股份名义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余资产一律拨归国家设立的社会经济基金。

  根据第4430号法律第24条,工人合作社通过在平等和团结的基础上创造安全和体面的工作场所来满足成员的共同需要。成立工人合作社需要至少3名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其成员。合作社的成员同时也应该是其雇员。合作社股份、债务承担、治理机构、利润分配、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均适用社会合作企业的相应规定。

  依据第4430号法律第3条,依法成立和运营的社会合作企业和工人合作社可享受国家的相关扶持措施。

  综上可知,意大利公益公司是在营利性目的之外加入了公益性目的,并因此催生了一些传统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上的修正和变化,希腊社会合作企业与工人合作社则是围绕特定社会和集体利益的实现,构建出一系列全新的治理结构和规则,二者在组织创新度上存在明显差异。另外,希腊社会合作企业与工人合作社因享受政府的帮扶而与国家存在密切关系,意大利公益公司则强调自治,从根本上排斥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的法律机制研究”(21XFX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