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通过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问题靠法,不断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回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中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为当今社会强调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进而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启发。
徙木立信的故事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侯割据,商鞅受到秦孝公的重用,商鞅想要实施变法图强政策,却害怕被人诟病,律法虽已完善,却未颁布,怕民众不信,于是商鞅在秦国的都城里竖起了一根三尺高的木桩,并规定,如有人从南城门搬到北城门,可以得到十两黄金的赏赐。不过,要将这块木桩搬到北城门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因此所有的百姓都站在原地看着,并没有人去搬运。商鞅又说,谁要是能做到,就给他五十两黄金。然后一个大汉走上前去,把木头扛到了北城门,之后商鞅给了他五十两黄金。商鞅通过徙木立信迅速在百姓之中获得信任并树立威信,顺利将新法在秦国上下推行。可见,他在其中扮演了立法者和守法者双重角色,通过徙木立信,进而取信于民,在普通民众中才得以推动法律实施。
商鞅通过徙木立信顺利推行新法后,却受到了旧贵族的抵制,出现了第二件对推行新法有重要影响的事。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不可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商鞅利用太子犯法这个契机,严格执行法律,处罚了太子傅,此举成功震慑朝野。商鞅执法不畏权贵,这是秦国上下都能遵守法律的重要原因。任何法律,一旦没有被严格执行,有个别漏网之鱼,极有可能形成“破窗效应”。如果法律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那么任何法律都是一张白纸,法律就会变成一种空谈。正如法谚所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王安石曾在评价商鞅时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意思是自古以来,统治者言出必行、一诺千金才能取信于民。
此外,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对徙木立信也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评论:“臣光曰:‘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司马光认为信誉是为人君主最重视的法宝,国家靠黎民百姓来保卫,百姓靠诚信来保护;若统治者不讲信誉民众就不会服从,百姓不尽力便无法维护国家。王安石和司马光都共同关注治理者的信誉问题。信誉被认为是治理者与治理对象的连接纽带,如果很脆弱,那么治理对象与治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不稳定,良法善治的目标也就很难实现。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这是毛泽东同志在他的《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中的几句话。大意为:法律,是人民追求福祉的重要手段;如果法律本身是善的,那么它会使我们人民得到很多福祉,此时人民担心政府不能有效颁布这些法律,或者担心这些法律颁布后不能发生作用;因此政府就必须努力地维护它,务必使它实现最良好的良善目的为止;如果政府和人民都互相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哪有不信的道理?这段话揭示了法律的目的以及政府带头维护法律的重要意义,其重要启示在于:政府首先必须制定良善之法,最为关键的是,法律制定后,政府官员必须带头守法,才能维护好法律,群众才能相信法律,进而遵守和维护法律。
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题中之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意义或许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要创造相关制度和环境使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过程中积极贯彻群众路线,群策群力,方能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可以说,群众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参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与深度。
另一方面,领导干部在带动群众参与方面具有重要职责。领导干部要当好法治社会建设的“排头兵”,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将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权力在法律的框架内良好有序地运行,才能使全民守法在社会中蔚然成风。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