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就业提示,法官请求职者查收!
2023-04-08 10:06: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卫丰 李娜
 

图为北京二中院法官正在开庭审理案件。

  导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2023年我国经济持续复苏,企业复工复产形势向好,招聘需求稳步回暖。高校春季校园招聘纷纷启动,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招聘求职呈现双热局面。另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若渴”的心理,通过招聘广告“抛馅饼”,以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等名义设置“招聘陷阱”,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求职者需要做好相关防范工作。下面就请读者跟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来看几个真实案例,现实中有哪些陷阱需要避开。

  要当心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谎称其系工信部下属企业,并虚假承诺高薪,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相关协议中有“安置上岗”、“提供三年内就业保障服务”、“一线城市8000元保底,二线城市5000元至6000元”等内容。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通过多个平台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别不法分子通过虚构招聘事实、美化薪酬待遇等方式,采用“招转培”等模式诱骗求职者,骗取劳动者缴纳培训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

  劳动者应保持平实之心,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莫要轻信保障就业、高薪就业,注意防范以求职、就业、创业为名义的信贷陷阱和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要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增加对企业真实情况的鉴别了解,仔细查阅合同内容,注意留存证据,谨防被骗。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识破未上岗先交费的骗局

  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前来面试,巧立名目让应聘者交纳报名费、培训费、工服费、工卡费,还以疏通关系为由让应聘者交纳烟钱等费用,与应聘者签订《试用期劳务合同》,然后设置所谓考试、考核等环节故意制造障碍“刷人”,以考试未通过为由将应聘者辞退,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对一些强烈要求退款且有可能报警的应聘者,通过面谈“排雷”,让应聘者留下干业务员,通过发放的工资明显低于合同薪资、不给底薪只给业务提成等方式,变相逼迫应聘者主动离职,然后退20%至30%的费用。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说法

  部分不法分子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短期租赁商业楼宇办公,在招聘网站大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巧立各种名目向应聘者收取数额不等的财物,造成部分求职者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要增加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增强对虚假招聘或欺诈就业信息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对不法分子巧立名目收取财物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

  重视招聘承诺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陷阱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委部分支持其申请后,杨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杨某虽主张该劳动合同系伪造,其从未在该劳动合同上签字,但经法院释明,其不申请笔迹鉴定,亦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认定。涉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主张依据招工简章及网站截图,其月工资应为8500元,但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抛出令人心动的薪酬福利待遇,在面试时口头许诺,吸引劳动者入职,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却拒不兑现承诺。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劳动者因招聘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并非当然成为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尽量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明确写入劳动合同条款,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权。

  警惕以“日赚高薪”为名实施的诈骗

  孙某某等人利用其注册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作为掩护,通过开发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该诈骗集团组建多个团队,部分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门,利用互联网招募“推广、培训、急聘”等人员,约定分赃比例,由外宣推广人员发布“日赚高薪”等虚假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再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缴纳升级VIP会员费、钻石VIP会员费(不同时间段的缴费标准从38元至159元不等),对未缴费的会员由回访人员以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继续诱骗其缴费。被害人缴费后资金最终流入诈骗集团控制的银行账户,然后被该集团按约定分赃比例以“元宝提成”等方式分赃。该诈骗集团利用互联网招募外宣推广、培训回访等人员3500余人,共诈骗197万余人,涉案金额3.25亿余元。后以孙某某为首的特大网络兼职诈骗案件被侦破,集团骨干成员、积极分子等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法官说法

  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同案人员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少劳动者希望在本职工作之外寻找一份或多份兼职“赚外快”,向往“短平快”的高薪兼职。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渴望高薪的心理,以集团化、公司化运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劳动者钱财。

  网络招聘是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渠道,但也鱼龙混杂。求职者要通过正规招聘网站求职,小心虚假招聘信息,不要轻信“兼职刷单”、“足不出户”、“高薪日结”等甜言蜜语。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唾手可得的财富往往隐藏着陷阱。一方面人社部门要严格规范线上线下发布就业信息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压实招聘平台企业的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劳动者创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另一方面,劳动者亦应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职业观、金钱观,通过正规途径和方法就业,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编后语

  春光无限好,奋进正当时。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首先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要做好稳定就业工作,还需加强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知晓获取帮助、维护权益的方式和渠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资源,加强招聘欺诈相关典型案例的通报,做好有关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不断增强劳动者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