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法院审结一起主播违约纠纷案件
2023-04-27 14:16:35
 

  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李彬)随着网络平台主播行业突飞猛进,带动了网络经济快速发展,也拉动了地方经济复苏,但直播平台较多,主播门槛较低,因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雷某某给付原告聊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费损失53000元,并自2023年2月10日立案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付利息,及律师费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日,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雷某某签订《主播线下签约经纪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雷某某加入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某平台的未来传媒公会。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独家代理雷某某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某直播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粉丝会、在线音视频等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合作期限为2年,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向雷某某一次性支付签约费8万元。雷某某因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视其情节有权要求雷某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要求雷某某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并要求雷某某按未履行协议时间的比例退还签约费;如产生诉讼,雷某某应支付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2021年7月4日,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按协议约定向雷某某账户支付8万元签约费。另查明,聊城某文化传媒公司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主播线下签约经纪合同》非娱乐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向原告作出“不想播了”的意思表示后,经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因个人原因需要向原告退还签约费6万元,并就该款项的偿还期限进行约定。

  结合被告还款情况,原被告上述行为应视为经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应按约定退还原告剩余签约费6万元。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被告应根据诚信原则按约定履行。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因违约方导致的律师费负担方式,且原告已经实际产生委托律师费用,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原告的律师费。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