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这条司法建议被写入上交所新规
2023-05-13 09:05: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凤 陈诗若 潘祎
 

  近期,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一条有关“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的新规广受关注。据悉,该条新规源于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一个司法建议。

  给上交所的这个司法建议的“诞生”可以追溯到2019年。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上海金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导致投资者产生损失从而引发诉讼的纠纷在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高达60%,而这类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很多相通之处。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和上市公司应诉成本,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首创了“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诉调对接机制,以示范判决带动群体性纠纷的化解。

  “通俗来说,就是我们在同一类案件中选择一个最典型的案件,打造一个‘样板房’,后续涉及这家上市公司的同类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个标准,作为平行案件处理。”拟写这个司法建议的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法官周欣介绍说,“示范案件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按照这个标准核定计算损失,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就可以一揽子化解纠纷。”在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证券示范判决案件中,共计3312名投资者运用该机制获得赔偿或撤诉,调撤率达99.4%,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示范判决机制一经推出,得到金融市场高度评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上市公司虽然认可示范判决的判决标准,但由于内部考核机制等原因不愿意接受调解,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妄图通过判决、上诉等方式拖延时间,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也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由于纠纷多元化解的社会共治体系尚不成熟,纠纷多元化解的市场考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主体非诉优先理念尚未建立,该机制的功能尚未实现最大化。

  显然,证券纠纷的源头治理,光靠法院一家之力肯定不够,需要法院、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相互协调配合。

  2022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相关条文,具体内容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

  收到司法建议后,上海证券交易所高度重视,对司法建议书作了专题研究,并反馈将重点从三个方面予以落实:一是会同相关监管机构约谈上市公司,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上市公司善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争议;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加大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普法宣传;三是推进上市规则的修改,争取早日落地。

  今年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在“公司治理”章节中增加第4.1.6条:“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证券群体纠纷的,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方式及时化解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司法建议的最终落地,体现了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法院、监管机构以及金融基础设施合力加强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共同维护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健康发展,也体现了上海金融法院统筹资源、多维联动、构建协同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新格局的积极探索。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主要代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件。他认为,示范判决机制让当事人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化解纠纷,因此,引导上市公司通过此类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来解决纠纷很有必要:“这条建议写入《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具有较高的引导意义,期待后续能够形成相配套的机制,督促公司主动积极化解纠纷,更快赔付投资者损失,让双方都得以尽快摆脱诉累。”

  “我院的司法建议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写入《股票上市规则》,希望能够引导上市公司转变观念,认识到多元解纷的重要性,使纠纷能够以更高效、更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化解。也期待全社会能够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化发展。”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说。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