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融合下法治舆论传播的时度效
2023-06-09 15:00: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屠少萌
 

  时度效属于新闻基本要素范畴,一切舆论传播实践都与之须臾不离。把握好时度效,是新闻舆论工作一个重要原则和方法论。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时度效是检验新闻舆论工作水平的标尺。不管是主题宣传、典型宣传、成就宣传,还是突发事件报道、热点引导、舆论监督,都要从时度效着力、体现时度效要求”。

  媒体深度融合背景下,舆论传播的时间、空间、介质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法治舆论传播既要遵循新闻舆论工作的一般规律,又因其所独具的专业性、敏感性、复杂性,在时度效要求上有其独特的新要求。

  一、理解“时”的三层涵义

  准确理解“时”的内涵,关系到舆论传播主题的时代性、选题策划的针对性和贴近性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舆论传播“时”的要求。

  一是时代。新闻总是处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之下,反映时代主旋律,展现时代大格局。舆论工作者在策划选题时首先要有时代观,要勇于担当时代使命。当前时代最重要的主题、趋势是什么,当前工作最重要的任务是什么,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这些应该是策划选题所依据的最重要母题。比如,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应该成为当前法治舆论传播的重点选题。

  二是时机。舆论传播是一个与受众持续互动、相互影响的过程,一个话题、一篇报道可能影响舆论走向,也可能被舆论浪潮吞没,无声无息,其推出的时机是影响效果的重要因素。在人民群众对某个话题关注热度持续上升之时,推出的报道关注度、影响力往往也大,效果自然就好;反之,如果人民群众对这个话题丝毫不关注,这个时候推出报道就可能有点“自说自话”。报道推出的时机不合适,还有可能造成舆论上的喧宾夺主,甚至干扰实际工作,更需要小心避免。

  三是时效。时效是新闻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抢占舆论阵地的利器。心理学研究表明,我们的大脑在处理一连串信息时,最先输入的信息,往往起到的作用最大。人们的第一印象往往是最深刻的,即使这些第一印象并非总是正确的,也仍是最鲜明、最牢固的,这就是“首因效应”。因此,在舆论传播上抢占阵地,就要抢占“第一时间”,夺取公众“第一注意力”。一些地方因为种种原因在突发事件面前没有第一时间回应关切、澄清事实,造成真相缺席,权威失语,使谣言泛滥,众声喧哗,整个舆论工作陷入被动境地,教训非常深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法治宣传教育。法治舆论传播对社会影响深刻,承担着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功能。法治舆论传播要适应时代要求,符合时代特征,找准时代坐标,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准确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生动报道法治建设的经验成效,通过剖析典型案件、分析典型法律现象达到普及法治思想的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媒体深度融合的当下,舆论传播的时间概念已经被完全刷新,“无时无刻不在传播”的全媒体语境下,时效显得更为重要,“第一时间”意味着“即时”“实时”,这对舆论传播工作者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尤其是法治舆论传播,如何“第一时间”发声,在案件的动态进展中掌握舆论主动权,需要不断改进。

  二、把握“度”的底线原则

  “度”的要求既体现舆论传播工作的科学性,也体现其艺术性。比如新闻报道中信息的准确度、逻辑的严密度等,必须追求科学性;而节奏掌握上的“度”、表现手法上的“度”、行文立意上的“度”等,则具有高度的艺术性。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舆论传播“度”的要求。

  一是呈现数量的“度”。什么新闻多报,什么新闻少报,什么新闻不能报,这是舆论传播工作时刻都要面对的课题。

  二是表现方式的“度”。什么样的新闻要强化突出,什么样的新闻适当反映即可,什么样的新闻要淡化处理,这处处体现出舆论传播工作者对尺度的理解。

  三是行文立意的“度”。对新闻事件从什么样的高度去认识,对新闻素材剖析揭示到什么样的深度,背后都隐含着舆论传播工作者的价值观。

  把握舆论传播的“度”,必须坚持一个底线原则——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任何新闻报道都有导向,报什么、不报什么、怎么报,都包含着立场、观点、态度。判断舆论传播的“度”是否合理,首要标准是导向是否正确。

  媒体融合语境下,“人人都是麦克风”,网络舆论传播一度出现诸多失度问题。如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众声喧哗嘈杂无度、极端情绪四处蔓延,尤其是法治舆论传播中存在一味迎合人们的猎奇心理,凶杀、情色等低俗信息充斥媒介的现象,值得我们警惕。在媒体融合的新形势下,把握法治舆论传播的“度”,要处理好几组关系:

  一是法律纪律和传播规律的关系。属于法律纪律规定范畴的,严格执行法律纪律,不该报的坚决不报;法律纪律规定之外的,要遵循舆论传播规律主动创新。比如刑事案件的犯罪细节,不宜过度渲染;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一般不宜公开报道;但典型个案背后的法治意义,则应该通过解剖麻雀讲深讲透。比如通过“昆山反杀案”报道大力传播正当防卫理念,通过“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件报道让公众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要承担法律责任。总之,要在讲法律纪律的前提下讲传播规律,通过讲传播规律更好地落实讲法律纪律。

  二是个案与整体的关系。案件报道是法治舆论传播的重要载体,个案因为故事冲突性强,往往能够吸引更多关注度,但要注意不能以偏概全、以点概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也要注意个体真实、局部真实不一定就是整体真实,“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尽管这一叶、这一点确实存在,但从总体上看却背离了真实性”。比如,司法领域出现个别不公和冤假错案,不能把具体工作人员造成的个案错误泛化归因,要看到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勇气,更要看到我国法治建设整体上取得的巨大成就。

  三是负面与正面的关系。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法治舆论传播面对刑事案件等负面消息较多,而根据传播规律,负面消息往往更吸引眼球和关注。法治舆论传播要总体上把握好平衡,切记不能片面追求点击量、阅读量,一味炒作负面新闻,削弱了正面报道。“有些事情特别是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不报道,不会产生什么社会影响,而一旦经过媒体传播和放大就会造成相当大的社会影响。连篇累牍、不厌其烦地报道各类负面消息,社会就会缺乏精气神,甚至人心就会散掉”。另一方面,正面宣传要用心用情做,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让群众爱听爱看,不能搞假大空式的宣传,不能停留在不断重复喊空洞政治口号的套话上,更不能无视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搞成低级红、高级黑。

  三、实现时度效有机统一

  “效”是舆论传播的果,追求“效”的最大化,是所有舆论传播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舆论传播的“效”,也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一是效果,即舆论传播行为达成的结果;二是效益,即舆论传播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分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效用,即舆论传播的功效和作用。

  追求舆论传播的“效”,本质上就是追求舆论传播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值得注意的是,这四个力是作为一个整体评价“效”的,如果光有传播力、影响力,没有引导力,甚至伤害公信力,这样的舆论传播要不得。我们衡量舆论传播的“效”好不好,主要看是否有利于高举旗帜、引领方向,是否有利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否有利于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是否有利于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是否有利于澄清谬误、明辨是非,是否有利于连接中外、沟通世界。法治舆论传播的“效”,在衡量标准上同样如此。

  作为舆论传播的基本要素,时、度、效三者是密切关联的。在舆论传播实践中,要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统一起来。“时”解决的是舆论传播主题的时代性、选题的针对性、贴近性问题;“度”解决的是舆论传播行为的科学性、艺术性问题;“效”解决的是舆论传播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问题。三者有机统一于一个完整的舆论传播过程中,同时达到合时、适度、有效,才是成功的舆论传播。法治舆论传播的专业性、敏感性和复杂性比较强,面对的舆论环境相对更加复杂,造成的社会影响也相对更加深远,在追求时度效的有机统一上,也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

  随着舆论传播环境的变化、媒介技术和形态的进化,时度效也会被赋予新的内涵。我们要站在技术变革和舆论斗争的前沿,深化对舆论传播时度效内涵的认识,与时俱进,持续创新,科学把握好时度效,不断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舆论思想。

  (作者单位: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