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出台办法全面规范司法赔偿责任追究
2023-06-11 08:38: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洁瑜
 

  有权必担责,失职必追责。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大量调研论证、广纳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省情实际,研究出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赔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司法赔偿责任追究工作,促进法院干警更加依法规范履职尽责。

  据了解,《办法》共22条,充分考量司法赔偿案件形成的历史背景、法治环境、刑事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等时代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的情形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线索移送及审查评查程序等内容。

  依据该《办法》,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原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应当在立案审查后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原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般过失或者与办案活动无关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在立案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围绕司法赔偿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职责职能以及工作内容程序,《办法》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司法赔偿责任追究案件审查和线索移送工作,原办案部门、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司法赔偿责任追究案件评查工作,机关纪委、督察部门负责司法赔偿案件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线索受理管理的规定执行。《办法》还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复议申诉权利、调查核实后分别处理情形、参加案件评查调查处理人员回避情形等。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