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加强涉企案件执行工作的思考
2023-06-21 15:23: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曹晓康 黄晓霞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涉企案件执行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涉企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短板,如何进一步加强涉企执行工作,提高执行质效、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法院执行工作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提升涉企执行工作水平,提出笔者的一些思考。

  一、做好涉企执行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涉企执行一方面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权益,另一方面又关系着经济发展。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强化问题意识,撬动执行僵局,通过高效有力、善意文明的执行措施,及时保障涉企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执行工作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实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善意执行、助企纾困的双赢,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在执行实践中,一方面要坚持各类经营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和权利保护平等,依法执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法院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只有把每个案件都当做优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在个案中体现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的平衡,才能更好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涉企案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一)案件申请不及时,错失案件最佳执行时机

  涉及企业的执行案件一般都有标的额大、分歧多、案情复杂等特点,从出现纠纷到起诉、审判,再到进入到执行过程中,需要花费很长的一段时间。部分企业为了防止自己的财产在执行阶段被处置,在争议发生初期,或是在涉诉阶段,就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坏。笔者在从很多已有判决的案例中总结发现,若申请执行人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也没有依职权采取控制性措施,往往会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到兑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更加难以查找到。

  (二)财产处置效率低,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即便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及时处置的情况。大多数被执行企业为融资贷款,早已将企业资产抵押融资,普通债权人无法足额受偿甚至零受偿,因而对财产处置动力不足。涉企案件中可供执行财产的处置,有些需要与工商、税务、房管、金融等单位沟通协作,有时还会出现相关单位不配合的情况,财产处置程序的复杂繁琐程度束缚了部分执行干警。部分被执行企业的设备过时,技术滞后,在处置时出现难以变现的情况。部分被执行企业名下房产的土地权属不明确,存在占地经营及超红线问题,增加资产变现难度……这些都导致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企业虽有可供执行财产却处置缓慢甚至未能处置。另外,民营企业破产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对市场退出机制的了解,存在抵触情绪,也导致涉企案件执行周期长、财产处置效率低、执行成本高。

  (三)失信成本过低,随意“变身”躲执行

  尽管诚信是我国自古以来被广泛提倡的一种文化风尚,但当前很多人对市场诚信的认知还比较浅薄,我国市场诚信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形成全社会协同制裁的机制。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这边将欠债企业关门走人,那边就新设门面堂皇经营,与涉诉案件“一刀两断”。

  三、关于完善执行体制机制提升涉企执行工作水平的建议

  (一)活用财产保全,优化执行“输氧玻璃罩”机制

  推动执行举措高效化,强化立审执协助机制,深化诉源治理相结合,建立涉企买卖合同等类型化案件“绿色通道”,在立案环节充分运用保全手段为企业纾难解困。敦促被告提前履行义务的同时,强化保全的即时救济功能和保障功能,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对于经营暂时困难但有持续增长可能的企业,灵活使用“活封”“活扣”等多种形式实现财产保全目的。既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又能防止企业恶意提前“躲债”,从而真正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初衷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优化“输氧玻璃罩”机制,府院联动构筑营商基石。积极协调金融帮扶办建立困难企业帮扶机制,提升企业融资周转可获得性,对贷款周转到期企业及时“松绑”顺利“输氧”,帮助暂时困难但正常经营企业有序恢复偿债和经营能力。在产业旺季积极协调债权人、金融机构对企业执行按下“暂停键”,在透明监管下为企业“输血送氧”,帮助企业脱离危险期。对如实申报财产、按期履行且主动接受监管的企业,暂停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并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给予企业一定的恢复期。充分利用定向联系企业机制,及时掌握企业信用状态、行业前景、司法需求等全方位信息,为企业把脉问诊,共同构建诚信、安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重塑涉企案件执行流程,优化市场退出机制

  构建“繁简分流、分段集约”执行办案机制,推进司法辅助工作集约化处理,集中制作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程序性文书,打破“一人包案到底”的工作模式。对涉企案件做到“应查尽查”,并依据查询结果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加大财产处置力度,缩短财产处置变现周期,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同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执行,助推困难企业复工复产,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依规用足执行措施,提高司法威慑力。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定期开展“涉企案件执行攻坚”及回头看行动。

  此外,深化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执转破”衔接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执行不能企业、“僵尸企业”,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促使其有序退出市场。要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关联案件、行业前景、应收款项等信息,全方位、立体化判断沉没成本和机会成本,对具有挽救价值或者可能性的良好企业,尽力促使债权债务双方达成和解,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经营主体退出与挽救并重。

  (三)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增强横向联动机制

  对涉企失信主体依照失信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对一般失信主体,主要采取行业和部门内部失信惩戒,将其失信行为通过网站、广播屏幕等相关载体向社会公布。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将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在行业内的准入门槛,或要求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在惩戒的同时也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对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分期履行、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不再将其作为惩戒对象,并及时推送给相应监管部门将其转入“白名单”。

  继续深化府院协同体系,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强化与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担保增信、困难企业帮扶机制,提升融资可获得性;强化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主动引导企业做交易前诚信审查;强化与劳动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民生;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涉企案件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形成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形成覆盖企业财产形式的网格化、自动化执行查控系统,通过构建“1+N”工作模式,增强涉企执行合力。

  (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加强执行队伍人员配备,合理调配执行人员年龄结构,优化执行人员梯队建构,充分发挥老干警“传、帮、带”作用。提高执行人员能力素养,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涉企法律法规,加强思想教育,鼓励执行干警走出传统办案模式的“舒适圈”。探索成立涉企案件执行专业化团队,实施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涉企团队办案模式,法官主导案情研判、统筹指挥,执行员、法警负责集中执行、查找处置财产,事务性及辅助性工作则由执行指挥中心集约化处理,从而提高涉企案件执行质效。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挖掘新兴媒体平台的舆论导向功能。利用“国家宪法日”“知识产权日”等时间节点及当地风俗节日,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法律指导。通过法院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新兴媒体平台以及报刊、电视等传统载体,发布执行宣传、涉企典型案例;通过互联网直播涉企案件执行活动现场;通过短视频、长图、动漫等多种形式,多角度进行法治宣传,展示执行工作最真实的一面,让法治宣传更接地气、聚人气。

  (作者单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