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传承与发展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司法论坛综述
2023-07-07 09:07: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倩 崔晓梅 李劼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实践更好地融通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3日至14日在江苏南通举办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司法论坛。本次论坛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协办。来自理论界、实务界和新闻界的70余位代表齐聚一堂,共谋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法治现代化的良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致开幕词,南通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沈雷,南通市委常委、通州区委书记张建华先后致辞。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博士生导师夏锦文,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坤,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原庭长、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国际法官张勇健(线上)作论坛主旨发言。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作论坛总结。

  与会者围绕“新时代背景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领域中的传承与发展”这一主题,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展开研讨。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领域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夏锦文教授指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必须立足中国、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做到“六个坚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观俗立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

  王杰教授围绕“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助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行阐述,提出法德共治的治理方式是一脉相承的,要突出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通过道德教化增强人们的自觉性,降低治理成本。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善强调,注重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效率、司法资源、社会和谐的统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组长张龑从四个维度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创新及如何指导新时代司法实践:一是从价值立场的维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二是从法治原则的维度,实现德法共济、协同共治,德主刑辅、明德慎罚;三是从司法理念的维度,把非诉讼纠纷挺在前面,实现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四是从司法追求的维度,做到严格公正司法。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

  司法裁判是司法权力运行从程序启动到作出裁判的全过程,是彰显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在司法裁判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助于说清法理、理顺情理,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之间的契合点,更好地将其融入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

  夏道虎指出,要传承弘扬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创新发展矜恤老幼妇残的中华司法传统,加大“一老一幼”司法保护力度;要传承弘扬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汲取“天下无讼”的思想内核,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要传承弘扬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更加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传承弘扬重诺守信的传统美德,强化对守法守信行为的保护;要传承弘扬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治日报社编委、首席记者、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指出,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实现公平正义抱有极高的期待,司法裁判必须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其中重民本、崇正义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刘峥提出,具有良好法律效果的裁判,必然要体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司法裁判中,要避免机械司法,避免对法律进行狭隘解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一级高级法官孙祥壮表示,要继续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惯性,发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官要明确何种案件适宜援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在援引方式上,要追求自然而然,无须故意说理说教,力争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司法效果最大化。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审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张志成提出从三个方面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如何贯穿司法工作始终,一是裁判理念要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是裁判标准要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三是裁判行为要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梦龙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理情的解析为视角,强调审判工作应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循天理、顺人情,洞悉案件背后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力求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质化解纠纷。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

  做实“公正与效率”,深入推进高质量司法实践,需要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别是法官队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沈明磊认为,要培育这样一支干部队伍,就要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公仆意识、为民情怀、敬畏之心。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崔倩如指出,检察文化传承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并逐步发展为检察能动司法、客观公正立场、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理念和行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康小莲就苏轼智慧与法官主体精神进行阐述,指出苏轼因法便民、有诉必察、法外权变等法治智慧及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等优秀品质值得现代法官借鉴,有必要研究苏轼法治智慧,进一步挖掘、提炼出富有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精髓。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艳丽提出,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法治智慧和法律思维对于当下社会基层法治化治理有重要参考意义,值得当今社会的法治人才,尤其是基层一线司法人员进行深入研究。法治日报江苏记者站站长丁国锋认为,文化素养提升是人才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树立良好的法院形象。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治理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国家存在紧密联系,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助力新时代社会治理。

  张勇健以清中后期的京控失序问题为例,说明司法机关在合理介入科学社会治理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人民日报社江苏分社社长何聪强调,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局面繁琐复杂,甚至可能发生极端案例,矛盾化解机制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譬如“无讼”思想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典例之一,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健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和纷争化解于基层。《群众》杂志社副总编曹巧兰提出,法律现象的背后往往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和背景,要坚持眼光向下,关注基层,关注现实,尤其是关注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入社会治理场域,以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的思维积极投入对策机制研究。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久荣从基层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出发探讨了传统无讼理念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证成和路径优化。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吉童立足检察视阈,提出要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入口、纽带、根基和依托,打造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促进社会和谐共治,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鲁威提出,将优秀家训引入社会治理领域,既能弥合家庭事务广泛性与法律条文局限性之间的裂痕,也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宁尚尚提出,要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文化“软实力”,具体而言,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普惠原则,依托基层党建,深挖当地特色,拓展文化载体;培育家风乡风,强调多元参与;要坚持协同联动,创新“枫桥经验”,推进解纷资源“大整合”。

  本次论坛从2022年11月开始筹备,历经半年多时间,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于5月14日圆满落幕。胡云腾作总结时指出,这次会议是重温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优秀司法文化和案例文化的盛会,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会,是探讨如何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嫁接与融入现代司法裁判的成果展示的交流会,是研究在新时代如何做好案件审判工作和案例研究工作的现场会,也是一场理论联系实际、汇通古代与今天、放眼域外与国内的高水平的案例法学理论研讨会。希望能够继续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司法领域的价值和运用,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推进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作者单位:江苏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