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诉源治理的重大意义
2023-08-08 10:48: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戴曙
 

  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即衍生诉讼案件治理,就是要尽最大可能促进案结事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全国法院干警必须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的重大意义,落实落细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各项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既是努力实现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现实需要,又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即衍生诉讼案件治理,就是要尽最大可能促进案结事了,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再审、执行、信访等衍生案件。

  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形成诉内治理工作闭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亦明确指出,法院内部也存在诉源治理。因此,全国法院干警必须从更高的政治站位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的重大意义,落实落细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各项工作。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一是要实现实体公正。如果实体不公正,往往会引起当事人上诉和申请再审,导致一审不能案结事了,进而衍生出二审案件;二审不能案结事了,从而衍生出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甚至成为后续信访案件的导火索。因此,人民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就是要牢固树立“纠纷一次性实质解决”理念,尽最大努力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努力做到“小案不出一审法院,大案不出二审法院,诉讼矛盾纠纷不上交”。二是要保障程序公正。如果程序不公正,也极易引发当事人不满,认为“司法不公”,导致衍生案件发生。如不当驳回起诉或者非必要驳回起诉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上诉,如果二审未能及时纠正,当事人就会进一步申请再审,如果经再审审查发现一、二审裁定错误,则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二审法院再审后一般又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件案件兜兜转转最后可能才进入实体审理。这样经过三级法院多个衍生案件周转下来,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司法公正还应包括裁判公正和感受公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仅要做到实体上和程序上裁判公正,还要努力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裁判的公正。对此,一是要处理好“依法办案”和“自由裁量”的关系。牢记“依法办案”只是底线要求,法官要在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要处理好“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关系。法院干警要谨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必须以严格依法裁判为基础,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三是要处理好“法官善说”与“法官善听”的关系。“善说”是指法官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更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善听”就是要善于倾听,对当事人有耐心、对案件有责任心,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也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需要。张军院长曾明确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程序合乎规范,同时能实质解决问题,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诉讼迟延”不仅可能成为“接近正义”的阻碍,而且可能影响判决的准确性和效用性,必须防止因“程序空转”而导致“诉讼迟延”的发生。具体到个案中,诉讼拖延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而影响事实查明,进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诉讼过分迟延,当事人因不能及时获得赔偿款进行救治,即使最后判决再怎么正确,都将侵蚀判决的效用性。因此,法官要努力避免不当拆分案件、随意移送管辖、不当驳回起诉、引导当事人先撤诉再起诉等“程序空转”现象。另外,加强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还要注意“审级空转、一事多案”现象,严格规范二审以及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发回重审,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因“审级空转”而产生的衍生诉讼案件。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是效率,司法公正本身就内含着司法效率的要求,效率必须服从服务于公正。正如张军院长所言,“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

  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还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需要。司法权威既源于司法的终局性,又源于国家的强制力。系统论法学认为,法律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并通过“矫正正义”使“偏离预期”行为得以矫正,重新回到规范性预期轨道上来,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性。具体而言,即规范性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司法就怎么处理。如出现违约行为,通过法院裁判使违约者不仅要继续按约履行,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侵权行为,通过法院裁判使侵权者不仅要停止侵权,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出现权属争议,通过法院裁判使得权属明确,定分止争,使有权者可以合法占有支配使用,无权者不得非法占用支配使用。也就是说,通过司法裁判的矫正作用,使得法律系统稳定规范性预期的主要功能得以实现,让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有信心,对人民司法有信心,对法律秩序有信心,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稳定性。也正因为司法裁判具有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使得司法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司法要实现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就必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不能终审不终,或者生效裁判得不到信服认可,甚至难以执行。而绝大多数涉及民事诉讼案件的信访,主要系当事人为了改变生效裁判的申诉和希望影响执行的申诉,往往会对司法的终局性和强制力造成冲击,甚至出现所谓“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加强人民法院内部诉源治理,一方面要抓实执源治理,努力减少执行衍生案件,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抓实信源治理,同时做到有信必复,实现息诉罢访,减少案件在司法程序上已经终了但当事人却没有服判息诉而不断上访现象的发生,着力推动涉诉信访实质化解。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