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举措
2023-08-11 09:43: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春燕
 

  出身社会底层、筚路蓝缕登上皇帝之位的朱元璋深知吏治腐败、官员贪渎是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建国伊始,他就告诫群臣说:“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他还遵循重典治吏的原则,从法制、监督以及警示教化等多方面推进实践,以期震慑人心,尽可能消除贪赃官吏,以保证王朝的长治久安。

  完善立法,严厉打击贪污犯罪

  长期的斗争实践经验促使朱元璋意识到法律法规是巩固邦本,约束官吏,打击犯罪,厘正风气的重要武器。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默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祸害百姓者,绝不宽恕。

  早在称帝前,他就命令左丞相李善长等人草拟律法。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亲自主持编订的《大明律》颁行天下,其中专设《受赃》一篇,条目详尽,处罚严厉,为日后铁腕反腐奠定了基础。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又“采辑官民过犯”,条格律例,创置《御制大诰》,作为惩治不法臣民、特别是贪官污吏的参考和依据,其严苛程度较《大明律》更胜一筹。如收粮违限,依《大明律》,杖刑即可,而遵照《大诰》,则会被凌迟处死。《大诰》辑录了大量官员收受财物、贪污腐败、消极怠政的处罚条例,《唐律》中早已废止的墨、劓、非、宫、大辟等五刑死灰复燃,甚至还增加了枭令、称竿、抽肠、剥皮等酷刑,连坐族诛之刑也见诸其中,且允许“法外之法”“刑外之刑”的存在。之后《续编》《三编》陆续颁行全国,不仅律法之周密让人叹为观止,诸如收受衣帽、鞋袜、头巾等微不足道的“赃物”赫然在列,而且处罚之残酷也为历代所仅见,连朱元璋本人也承认责罚过于严苛,“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

  加强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为进一步巩固统治,振作纲纪,朱元璋还殚精竭虑地完善监督制度。他认为权力对人的诱惑是巨大的,除非至贤仁人,一般人难以抵御,因此必须不遗余力加强官吏的监管监察工作。

  为防范臣下权限过重,他废除宰相,提升六部地位,同时设六科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拥有纠察弹劾事务,稽查百官的权力。随后又设立都察院,承担监察、弹劾、风纪管理等责任。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代天子巡守”,有风闻言事,“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督查各级官吏动向。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御史相互配合,并称科道官,是明代监察机构的主力军。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大力发展特务机构。他任命亲随为检校,随时打探在京大小衙门官吏的所作所为。后又专设锦衣卫,赋予其巡查、缉捕、审讯之权,行走全国,惩贪治恶。

  明代监察制度不仅体系完备,等级森严,机制灵活、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而且随着《考满通例》《抚按通例》《出巡事宜》《监管遵守条款》等规章制度的出台,监察官员也处于“在我无瑕、方可律人”的被监察环境中,监察规制出现了系统化、法典化的趋势,对后世影响深远。

  除了官方监督,朱元璋还试图利用民众的力量惩戒不法之徒,借以清明政治,迫使“贪官污吏尽化为良”。他鼓励民众揭发举报贪污受贿行为,《大诰》规定:自布政史至于府、州、县官吏,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抑或官吏勾结,包揽词讼,陷害良民者,民众可“连名赴京状奏”,甚至可将害民官吏“绑缚赴京”。地方官府对于赴京面奏的状告者均不得阻拦,否则将受族诛之刑。据载,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人,曾手持《大诰》,将本县县官押送至京城。途中巡检何添观无故责难,弓兵马德旺乘机索要钱财。事发后,马被当众砍头,何被砍掉双脚带枷示众。县民押解官员赴京的事件在我国历史上绝无仅有,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作政府赋予了民众监督、控告,甚至是捉拿官吏的权利,并给予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还应看到,这种权利是建立在绝对的君主权威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是王权对治下吏民管控的制衡,而非民众真正具有了法定的民主权利,与现代君主制度下的民主政治不可同日而语。

  从严律己,正己以正百官

  皇权社会,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法律是从君权中流淌出来的,为君王施政服务的工具。因为君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代替法律行驶管理社会的职能,故而以权代法,很容易造成君权的膨胀,从而导致权本位的现象在中国长期存在。朱元璋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肃贪反腐首先要从君主做起,以身作则,才能上行下效,澄清吏治。

  朱元璋说,“勤俭为治身之本,奢侈为丧家之源”,很多官员的贪腐堕落都要归因于把持不住自己的贪欲,以致积重难返,自取灭亡。为此,他不厌其烦地向官吏们讲述俭朴为荣、奢华为耻的道理,并且从自我抓起,力行勤俭,正己以正百官。据说,击败陈友谅后,部下曾将陈的镂金床献给朱元璋享用。他不但弃若敝屣,还命人将之砸毁,说镂金床与后蜀后主孟昶的七宝溺器一样,用则丧志。位至九五之尊后,朱元璋为国事宵衣旰食,很少征召女乐舞伎进宫,也不沉溺戏曲丝竹之音。农耕时节,他会亲自扶犁劳作,还一再劝诫子女和亲信,自己动手丰衣足食,饭菜的味道也会特别的香。在他的带领下,宫廷上下都知晓物资得来不易,用之较少浪费。

  朱元璋不仅严于律己,对家人也一视同仁,一旦触犯律条,必严惩不贷,绝不姑息。他的侄子朱文正官至大都督,因生活腐化,屡犯禁令,被贬老家安徽凤阳守护先人坟冢,后又因怙恶不悛,出言不逊,被下令处死。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也因自恃皇亲国戚,无视朝廷律令,恃势凌辱地方官吏而被赐死。他的铁面无私,不徇私情给了那些心存侥幸的皇亲国戚、高门显贵极大震慑,同时对于清明政治也大有裨益。

  警示教化,敲响廉洁警钟

  对于整肃吏治,除了严刑峻法之外,朱元璋还非常重视警示教化的作用,尤其是洪武后期社会进入稳定状态之后,他极力主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期让各级官吏能够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朱元璋说,“历官人臣之取败者,未有不由于懈怠贪污恣肆者也”,因此非常重视官吏的廉政教育。他认为《大明律》过于清简,不足以“警省愚顽”,从洪武十八年起,其亲自编订《大诰》,颁行天下。“大诰”语出《尚书》,是记述周公东征殷商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有“陈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朱元璋编订《大诰》,本意是借用周公当年警戒臣民,永以为训的典故,希图刑用重典,使民“知趋吉避凶之道”,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他积极在全国推广《大诰》,“囊为天下臣民不认教育者多,朕于几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为此甚至出台了民户犯法,家存《大诰》者适度减刑,未有《大诰》者罪加一等的规定,一时间《大诰》俨然成了具有法律效用的“护身符”。不仅如此,他还让诸学宫以《大诰》为教材,讲授课程,“里置熟师教之”,在全社会进行普及教育,以使民知法、畏法、守法,为公序良俗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朱元璋又不遗余力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赐予官吏,人手一册,并亲自站在奉天门向百官宣读,“望做官的要懂得体恤民情”,其用心之良苦可见一斑。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命刑部将历年重大案件及处刑刊印,发至各级衙门,并广为张贴,并三令五申让官员刑场观刑,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欲除贪赃,奈何朝杀而暮犯

  朱元璋对待贪污贿赂,杀伐决断、态度坚决。纵观洪武一朝,在严刑峻法的强烈震慑之下,官员们大都能够重足而立,谨慎为政,即便那些身处万里之遥、穷山绝塞的郡县小吏,也“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礼仪,朝按而暮罪之”。这对肃清元末吏治败坏、贪腐盛行的恶习举足轻重,《明史》曾用“吏治涣然丕变矣”来描述明初政治风气的变化。

  可是也应看到,反腐的征途可谓长路漫漫,绝不是仅凭个人的一腔孤勇就能够一蹴而就的,即使位居九五之尊的帝王也不例外。虽然朱元璋将“杀尽贪官”的运动贯彻始终,但贪腐现象并未从根本上清除,“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以至于他本人也抚膺长叹,发出“吾欲取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的悲鸣。究其原因,大概可以归结为三点:

  封建私有制度是统治者无法克服贪腐顽疾的根源所在。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帝王要权倾天下、荣享富贵、率性而为,又如何要求他手下的臣僚心甘情愿拘束在礼、法的笼子内故步自封、不敢越雷池一步呢?官吏虽然对皇帝称臣,但是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下,他们在三教九流中的地位是最高的,追求与其身份相匹配的权力和金钱势所必然。况且明代官员事务繁多,动辄得咎,但俸禄却很低,官吏不是圣人,利用手中权势谋求分外之财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历史学家吴晗所说:“明初贪污现象仍然存在,这是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朱元璋尽管是最有权威的皇帝,他能够杀人,却改变不了社会制度,改变不了社会性质。”

  监督体制固有的缺陷使得不仅没能遏制腐败反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朱元璋试图通过督查院、锦衣卫、东西厂等机构的设立,广置耳目,对官吏的动向了如指掌。而事实上伴随着暴虐权力而来的往往是道德的堕落和败坏。这些机构本身是皇帝“绝对权力”下的产物,缺少行政监督,想要利用它来实现统治阶层内部权力的制衡,进而遏制腐败,无异于痴人说梦。况且明代言官官阶不过七品、从七品,更有低至九品者,却可以弹劾朝廷上下各色人等,位卑而权重,很容易促使他们将手中的权力转化为利益交换的工具。虽然太祖本意是完善监察体制,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但体制内部的痼疾却加速了王朝衰亡,可谓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重典治国”的本质是以法制之名,行人治之实。明代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已进入滥熟阶段,惩治贪腐律法几近完善,但在执行中却没能做到“有法必依”。《大诰》及一系列法外之刑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有明一代执法的随意性。很多大案要案的审决中,皇帝的好恶决定了一切,如“空印案”“郭桓案”,惩罚过当,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性的同时也动摇了人们遵守律法的信心和决心。动辄得咎之下,官吏慑于刑罚的严峻,谨小慎微,如履薄冰。但过犹不及,物极必反,“皇帝监督官吏,官吏互相监督,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模式越到后来越难以监督自己。”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