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生态环境犯罪 焕发草原绿色生机
——内蒙古自治区法院全环节惩治生态环境犯罪
2023-08-26 09:38: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田钢 徐玉蓉
 

图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区首例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庭审现场。

图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三河绿色农牧场现场勘验。

  导读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环境资源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审理了一批老百姓身边的典型案件。自治区各级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有力地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注重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多措并举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质量,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捡拾大量野生鸟蛋 破坏鸟类生存环境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捡拾野生鸟蛋共计1910枚。其中62枚鸟蛋被李某某腌制,1848枚鸟蛋通过海拉尔中铁快运公司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批鸟蛋绝大部分为骨顶鸡卵、鸿雁卵、苍鹭卵、草鹭卵、绿头鸭卵、红头潜鸭卵,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卵。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孵化成活96只野生鸟,放归自然。李某某非法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生态损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随后,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某某自2021年至2022年两年期间,在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完成30天义务浇水工作;二、李某某同意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将其签署和录制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该调解协议在《呼伦贝尔日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在食物充沛、光照充足的春夏季节,野生鸟类在栖息地驻足觅食,繁衍后代。它们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长期的乱捕滥猎行为已经造成众多野生鸟类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日益脆弱,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与力度。非法捡拾鸟蛋,无论是自己食用还是交易获利,都影响了鸟类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威胁到生态系统多样性发展,违法者不仅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经济损失加以赔偿,社会公众都应引以为戒。

  盗掘古生物化石 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2021年7月,被告人韩某甲与王某某二人为赚钱,商量在四子王旗库伦图乡六道沟村南汗海子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并销售。2021年9月,被告人韩某乙加入后三人一起进行盗挖。截至案发日,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共盗挖约30次,被告人韩某乙共盗挖约10次。三人将盗挖的古脊椎动物化石销售给被告人于某某、黑某某。被告人于某某收购古脊椎动物化石后转卖给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或多次居间介绍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处收购化石。

  经查,被告人于某某向韩某甲支付27110元,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30720元,即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共收购57830元化石。其中10580元化石因品相不好、含泥土较多等原因,被告人于某某未出售,存放在自己车库内。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多次共购买47250元化石,被告人薄某某、李某某又于2022年3月将上述化石转卖给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黑某某从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处多次收购化石,共向韩某甲支付106426元,向王某某支付15570元,即被告人黑某某共收购121996元化石。被告人丁某某从被告人黑某某处收购6万余元化石。

  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化石进行鉴定,涉案化石分级为一般保护化石,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韩某乙、黑某某、于某某、薄某某、李某某、丁某某、马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韩某甲等三人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被告人黑某某、于某某等六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对上述九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30000元不等;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九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为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牛类等骨骼的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系古生物化石的一种,是人类研究地质演变各个时期古生物的珍贵地质遗址,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近年来,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使下,大肆对古脊椎动物化石进行偷挖滥采,不但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影响文化传承,同时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盗掘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水土流失也都是不可逆的,应受到法律严惩。通过本案的办理,旨在惩戒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受法律保护。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办理,对引导民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维护生态资源环境系统平衡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采伐乌拉山侧柏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20年秋天,被告人孟某在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点不斯格嘎查乌拉山红地沟南侧的乌红铁格力气沟两侧山坡上,非法采伐侧柏19截,其中采伐整树4株,从12株柏树上采伐分杈15截。几天后,被告人孟某将上述侧柏以2800元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被告人刘某。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将上述侧柏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

  2021年夏天,被告人孟某在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点不斯格嘎查乌拉山红地沟南侧的乌红铁格力气沟东侧的无名沟两侧山坡上,非法采伐侧柏14截,其中采伐整树7株,从6株柏树上采伐分杈7截,用上述侧柏与被告人刘某置换一辆价值2200元的轿车,后被告人孟某将该车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刘某将购买的上述侧柏加工成柏木粉制作成枕头芯,部分出售,部分送予他人。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浩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将8截乌拉山柏树拉运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以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以5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全某某将李某收购的侧柏加工成方木,准备晾干后给其父亲制作柏木棺材。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浩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将6截乌拉山柏树拉运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驾驶自己的汽车拉运6截乌拉山柏树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88截柏木的树种均为侧柏,是内蒙古乌拉山地区天然生珍稀林木,在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药用等方面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浩某2021年9月13日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的柏木的树龄分别为:108年、58年、81年、82年、175年、355年,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柏树价值8930元。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林科函〔2016〕230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珍稀林木柏树是否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答复》:“乌拉山地区的柏树共有1科3属4种,分别为侧柏属的侧柏、圆柏属的圆柏和叉子圆柏、刺柏属的杜松,都具有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药用等科学研究价值。”

  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浩某、刘某、李某、全某某非法出售或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以被告人孟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浩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全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目前已生效。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野生植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促进和改善社会的发展,也在提供食物、药用和工农业生产方面有重大的作用。近几十年以来,我国在植物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对于如此丰富的植物多样性来说,仍然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一部分群众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知晓率不高、保护意识不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案件时有发生,使得多年来自然长成的珍稀植物物种毁于一旦,行为人更是构成刑事犯罪。

  在该类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不断创新环境法治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并在六五环境日等特殊时间点集中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为让普法更生动更鲜活,内蒙古法院还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宣传环境资源审判新动态,使群众接受度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