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最优解
2023-11-07 09:31: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培丽
 

  “张庭长,原告如期收到了拖欠的工程款,补做的工程也将进场施工。”前不久,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给我发来消息。

  2022年9月,原告徐某起诉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开庭当天,刘某提交了几张照片,指出徐某施工时未按约浇筑地下混凝土防水层,梅雨季节一来地下车库就被水淹了,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日常出行。刘某据此提起反诉,要求徐某补做并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本案建设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就刘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又确实能证明徐某存在未按约施工的问题。考虑到梅雨季节即将来临,为尽快化解矛盾,将双方当事人及小区居民的损失降到最小,我们组织了调解。调解当天,双方在工程造价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申请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刘某又变更诉请为要求徐某补做未完成的地下混凝土防水层。再次调解时,双方又对如何补做防水层争执不下。

  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异议,又有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如果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双方也不会有争议。但考虑到被告的反诉请求涉及行为执行,而原告又有不愿意施工补做的意思表示,如果一判了之,该案后续的执行工作并不会顺利,被告特别是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也难获及时保障。

  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只有原告自动履行。后来,经过线上十余次的沟通以及线下长达5小时的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原告能在调解协议中承诺补做,我们就不用担心他们拒绝履行的问题,这个案子的确只有调解才是最优解。”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代理人这样说道。

  法官的价值是什么?这是我成为法官以来一直在思索的问题,而这次调解给了我答案。案件的审理会随着裁判结果的出炉而结束,但裁判结果有时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只有通过最适宜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使当事人既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又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才是我们所努力追求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