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阅核制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
2023-11-09 08:56: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彭新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这对新时代新征程上人民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抓住了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践难题,也直接制约和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和走向。在司法审判领域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健全审判权制约监督责任体系,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也要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实现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管有机统一,确保严格公正司法。

  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出现的诸如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变形走样、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等新情况、新问题,应当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其中,进一步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理应成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张军院长的这一讲话,切中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要害,抓住了司法审判领域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为人民法院抓实审判管理、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指明了方向。

  一、深刻认识全面推行阅核制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阅核制,必须正确理解阅核制的深刻内涵,要充分认识到阅核的本质要求,就是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力和权责清单对合议庭、独任法官作出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提升审判质效。阅核制关系到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关系到院庭长审判监管责任的压实,关系到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监督和制约,都可能被滥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现代政治背景下权力运行的普遍法则。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的是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推动审判责任落实,并非反对监督制约,任由审判权信马由缰。实际上,坚持突出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重在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要依法放权、突出审判组织的办案主体地位,又要加强监管,确保审判质量和效果。阅核制就是新时代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通过落实好院庭长的监管责任,实现审判权与审判监管权的有机统一、双向赋能,克服审判权运行中的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现象,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的现实需要。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走深走实背景下,一些院庭长在对待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着“被动思维”,对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办案活动是否还有审核的职责、其权力界限如何把握等问题还缺乏清醒认识,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全面推行阅核制,就是针对院庭长审判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通过明确阅核范围、规范阅核方式、落实阅核责任等具体制度设计,有效提升审判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使院庭长肩负的审判监管职责更加明晰、具体,从而充分调动院庭长在总结审判经验、监督指导方面的重要作用,把个案监管与类案管控、诉源治理、能动司法结合起来,必然有助于扭转审判监管实践中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被动局面,推动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落地落实。

  第三,推动案件质效整体提升的重要举措。案件质效是司法审判的“生命线”,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案件办理的高质量。全面推行阅核制,就是要强化审判监督管理,守牢案件质量的“生命线”,通过落实落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院庭长在政策把握、业务指导、司法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提升审判能力、把准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发现潜在问题,推动司法审判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案件质效整体提升。此外,阅核制把监督管理的责任和压力向前端传导、向后端延伸,因契合新时代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司法规律,也将发挥牵引、导向作用,引领审判理念更新,带动一系列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举措系统推进、落地生根,亦有助于抓实审判管理,实现监督管理效果最大化,从而有力提升案件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供了新的动力源泉。

  一言以蔽之,阅核制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需要,是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需要,不是权宜之计,而应该成为人民法院自觉主动地理性选择。

  二、突出重点全面做好阅核制实施工作

  落实院庭长阅核制度,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阅核制实施的关键性问题,促进阅核制全面有效实施。

  (一)坚持以系统观念推动阅核制实施

  坚持系统观念是新时代推动各领域工作的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也是推行阅核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系统观念作为推行阅核制的方法论,符合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实践逻辑,反映了审判管理的客观规律性,能为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机制起到引领方向的作用,对于阅核制的全面有效实施,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遵循系统观念的内在规律与实践要求,系统思考和谋划阅核制实施的思路、方法和路径,在服务审判管理现代化和审判质效提升中坚持能动履职,综合运用个案监督、类案监管、业务把关、督促提醒等履职方式,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以审判监督管理优势助力实现案件质效整体提升。要进一步提高阅核制实施的系统性、预见性、协同性,统筹抓好完善审判组织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监督管理考评追责制度、推进新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狠抓“三个规定”精准落实等关联性重点工作,使之与阅核制相互支撑、衔接配套,更好地发挥叠加聚合效应,推动阅核制落地生根。

  (二)以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为指引

  审判管理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阅核制切中了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要害,是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也是回应时代要求、满足人民期待和体现司法规律的务实举措,其直接关系新时代司法责任制的全面准确落实,关系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推行阅核制,要以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为指引,实现审判管理现代化为目标,聚焦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审判质效不高等突出问题,通过落细落实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的作用,实现审判权和审判监管权有机融合,助力完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毫无疑问,越向前推进,面临的风险越多,此时也越需要鼓足勇气、迎难而上。全面推行阅核制,除了保持定力、稳打稳扎之外,尤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对阅核作出规范指引和制度安排,从而形成推行阅核制的强大推力。为此,建议在对前一阶段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总结院庭长监督管理实践经验及不足,为全面推行阅核制提供坚实的理论及实践依据,最大限度形成推行阅核制的思想共识和理论共识,助力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与此同时,要坚持把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衔接起来,鼓励各地法院紧扣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自主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阅核制实践,不断推动阅核制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当下,要注意提炼基层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阅核创新举措,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为阅核制顶层设计提供有力的实践支撑。

  (四)注意防范阅核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

  改革总是与风险相伴相生,推行阅核制过程中也可能会面临阅核权滥用、阅核形式化等潜在风险。制度实施中有风险不可怕,缺乏风险意识才是最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阅核风险防范体系,从一开始就把阅核制的“免疫系统”建起来,筑牢“防火墙”。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阅核风险研判、评估和协同防控机制,坚决避免因理解偏差、莽撞蛮干、随意实施、虎头蛇尾等而产生的潜在风险。要规范院庭长阅核权力的行使,加强对阅核权运行的程序规制和制度约束,健全信息化流程和留痕管理,明确阅核的案件范围、程序、方式、时限,严禁滥用阅核权违规干预司法、谋取私利甚或司法腐败。要准确把握阅核权的性质和定位,谨慎有度行使阅核权,切实尊重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防止把阅核变相异化为案件审批。要遵循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坚持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承担的责任与追究的方式相匹配,明确院庭长监管责任追究情形,避免阅核“走过场”,让阅核制真正成为平衡充分放权和有效监管的“良方”。

  (五)澄清阅核制实施中的模糊认识

  在阅核制实践过程中,也有少数人对于阅核制产生了模糊认识,有的质疑阅核制与庭审实质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左,有的担忧阅核制面临制度异化风险等。这些言论实际上是没有正确认识阅核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忽视了阅核制对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提升案件整体质效的重要作用。针对这些言论及可能出现的模糊认识,人民法院有必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研讨会、调查研究等方式深入阐释阅核制,加强正面引导,对模糊认识予以辨析澄清,从而廓清思想迷雾,消除偏见误解。要着力讲清楚阅核制对于落实好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抓实审判管理的重要意义,讲清楚阅核制与新时代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一致性,讲清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加强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等,引导社会正确认识阅核制的科学内涵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阅核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定全面推行阅核制的信心和决心。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