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近年来无人机被广泛用于各大领域,也走进了千家万户。与此同时,无人机“乱飞”产生的纠纷甚至违法犯罪,也屡见不鲜。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无人机飞行致伤案件进行了审理。
2022年8月25日早上,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平定乡小麦湾路段行驶。某农业公司请张某操作植保无人机在田间施肥作业,因作业需要将无人机飞行至马路另一侧,但马路两侧树木非常高且茂密,为图方便,张某遂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低空飞行,导致与过往刘某相遇,刘某驾车躲闪不及,连人带车侧翻倒地,本次事故造成刘某左下肢毁损截肢。事故发生后,某农业公司与刘某、张某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对该案审理的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认定:某农业公司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即张某按照农业公司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获得报酬。张某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时,应当预见无人机低空飞行可能碰撞过往的车辆、行人,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导致刘某为躲避无人机而摔伤,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虽持有某设备公司颁发的结业证书,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无人机的操作培训,某农业公司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某农业公司负次要责任;刘某自身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案涉三轮车在道路行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案涉三轮车系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车,刘某主观并不知晓其自身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法院依法确定某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刘某、张某、某农业公司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人机的出现,在很多领域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无人机的不规范使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广大“飞手”在享受无人机带来便利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飞行操作流程实施,谨小慎微,务必过于自信,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故,给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