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能动司法中的红色基因
2023-12-01 08:56: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成 李军
 

  红色基因是强化理论武装、锻造政法铁军的有力武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对能动司法命题作了系统性、指引性的阐述。研讨班指出“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根本,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研讨班强调“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创新地通过能动司法,捍卫、保障、促进党的绝对领导在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中落到实处,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用心全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认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才是、就是最好的制度,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底气和定力。”

  司法方向,是现代司法嬗变过程中的理念问题。在不同的形势政策、不同的环境任务下,会有不同的偏好和侧重。它不同于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实体规定及程序步骤,后者是实定的,采用法典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固化,体现司法的技术性,前者则体现着司法的政策性。新时代能动司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司法智慧。其内蕴的司法智慧并非仅立足于当前形势,同样也赓续和传承着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闪耀着红色基因。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

  张军院长在阐释新时代能动司法时强调:“党的领导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必须自觉用法治力量捍卫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领导地位,以依法能动履职,巩固党长期执政的根基,这是我们的政治责任。”

  人民法院是党的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权也是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组成部分,是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和发展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锐利武器。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最重要的红色传承,董必武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党从井冈山建立革命政权的时候起,就有了自己的政法工作。人民政法工作和军事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工作一样,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下,从民主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逐步积累起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优良传统。这就是服从党的领导、贯彻群众路线、结合生产劳动、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1949年1月,谢觉哉同志在司法训练班上讲话时指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因而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

  1944年10月7日,习仲勋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各县审判员联席会的总结会议上提出“司法工作是政权工作中的重要工作之一,我们力避旧司法工作的观点,我们不要忽视司法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司法工作就不能团结人民,我们现在所用的司法工作是新的革命的司法工作,与旧的司法工作有所不同”。是否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司法与西方司法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新时代能动司法一直赓续的红色基因,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有重要的现实基础和坚实的法理依据,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人民法院的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赓续红色基因,做好新时代能动司法,就要求我们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能动司法,将捍卫保障党的绝对领导、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作为人民法院最本质的政治使命。

  坚持司法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新时代能动司法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用心全力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目标是为了人民,二是司法过程依靠人民。司法的过程需要人民参与,司法的结果受人民监督。人民性也是人民司法与西方司法显著的区别之一,边区司法史就是一部人民的司法史。在司法理念上,强调“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司法的结果上,“要在人民对于司法的赞许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司法的全过程要做到“第一,判决案件应站在群众的立场上,为群众谋利益;第二,判决案件应便于大多数的群众,便于穷苦的人民;第三,判决案件要保证群众的利益;第四,判决案件要做到倾听群众的意见”。这些精辟的论断,体现了人民司法鲜活的人民性。

  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目标,归根到底就是实现人民更高水平的司法需求,这与边区司法的优良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对于司法过程的参与性,新时代能动司法将多元解纷、非诉解决挺在前面,构建法院与基层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建设“线上法庭”,实现与矛调中心、镇街村社及调解员、网格员等组织和个人的“一键互通”,为群众提供更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与群众的互动,用群众的方法解决群众的问题。边区司法过程中,推动纠纷的民间解决也是重要的内容,甚至作为审判员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1944年9月26日至10月7日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绥德专区各县审判员联席会议上,讨论了人民司法的正确方向,各县民间调解模范分别进行了发言,总结了当时各县审判工作经验,检讨了存在的问题。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同志在大会闭幕时针对司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之后经整理,该讲话在1944年11月5日《解放日报》上以《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为题进行了刊发。习仲勋同志在会上强调“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认为县、区、乡、行政村可以成立“民办公助”的调解委员会,“公助”就要求政府给予必要的政治把关、经费支持,司法处要加强法律指导,使人民调解发挥作用,从源头化解矛盾。习仲勋同志还指出,“各县发现的十七位民间调解模范,他们的作风和调解艺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干部学习”。

  要“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才能把像王德彪、郭维德、刘玉厚、马相明等调解模范团结在自己周围”,这些精辟论述强调了人民法院要主动融入基层、融入群众,司法要与群众互动,学习调解模范好的做法。这些宝贵的精神财富要求我们始终秉持司法的人民性,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强化群众工作能力。尤其是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群体性纠纷、涉公共利益纠纷等案件时,法官应多到现场、多听意见、多方论证,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事实,让查证的事实更贴近事情真相,夯实司法裁判的社会民意基础,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

  新时代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办好案件,更要做实诉源治理,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大格局。不仅要办好每一起个案,更要针对个案、类案发生的原因,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强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案件的产生,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影响力、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

  习仲勋同志曾经提出“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无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做得好。”如何能够使案件减少,如何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就是依靠群众,林伯渠同志曾在《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指出“百分之九十以上甚至百分之百的纠纷,最好都能在村中由人民自己调解解决”。习仲勋同志提出“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那就需要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内涵特征就是遵循“能动不盲动、到位不越位”原则,结合“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职能定位,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维度精准施策,加速构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

  新时代能动司法坚持“实质化解是最佳司法效果”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力争一次性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以开展示范诉讼与巡回审判提升类案化解实效。对调解不成、当事人对立情绪强烈的纠纷,应及时导入诉讼程序,明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裁判标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具有引领意义和靶向价值的司法判决,并以示范判决为参照,向类案当事人详细讲解裁判原理,促进案结事了。根据主题邀请合适受众旁听,现场传递类案化解理念,揭示案件背后的警示教育价值,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实效。

  新时代能动司法,从宏观而言,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大局观;从微观而言,对矛盾前端后端治理进行了强调,突出了司法工作解纷的实效性,解纷力量的平衡兼容。其内蕴的红色基因,更是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一脉相承,以诉源治理、司法建议等为抓手,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目标,在案件办理中寻求化解社会治理中的苗头性、基础性问题,避免中国成为诉讼大国,实现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的统一。

  (作者分别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教授,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