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标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023-12-06 14:1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琛
 

  “民间资金互助会”俗称“标会”,是一种民间常见的信用融资活动。现实中,因“标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参加“标会”的人员将会血本无归。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裁定驳回原告梁某的起诉。

  原告梁某诉称柯某于2013年12月之前,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其借款,后经双方结算,柯某共计借款5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之前所借款项梁某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柯某,且双方均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出具欠条后,柯某未能及时予以偿还所借款项,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诉讼过程中,柯某提出本案涉及欠条所载金额并非借款,而是因民间互助会倒会后所欠下的款项,柯某与梁某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双方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提供的“欠条”内容中,柯某在欠条尾部备注“利息没除算”,双方既无约定借款利率,也未载明结欠的利息金额,反而备注说明利息部分未扣除计算,这与日常生活中因民间借贷而出具欠条的情形不相符。而柯某提供的两张“单月加会会单”序号13显示会员为“梁某”即本案原告姓名,会单备注:“若有个别会员途中放弃,会首只付本钱,不算利息”,说明柯某召集社会会员组织的民间标会会员收取的标会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可以认定柯某所述的案涉民间标会会款与梁某提供的“欠条”具有关联性,柯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法官说法

  “标会”在民间是较为常见的“融资行为”,民间标会是基于各个会员之间的信用在维系,但法律并不认可其合法地位。梁某提供的欠条系双方在民间标会活动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民间标会是一种非法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当“债权债务”关系是由于民间标会活动产生时,法院将不会受理相应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