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司法卫士·在行动
陕西洋县:从一桩羚牛伤人案说起
2023-11-10 14:2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玲丽
 

  坐落于秦岭南麓腹地的陕西省洋县,生态资源得天独厚,朱鹮、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秦岭四宝”齐聚境内。陕西省洋县茅坪镇朝阳村是大熊猫国家公园里的一个小山村。2017年3月18日,当地巡山人员发现,朝阳村村民郑某海死于该村小河沟路边。经公安部门勘查检验和林业部门调查确认,郑某海是被羚牛致伤而身亡的。

  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是生活在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珍稀物种。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空间不断扩大,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郑某海的事情发生后,相关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郑某海的死亡给予一次性损害补偿,标准为陕西省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20倍共计187920元。

  2018年12月,补偿金到位,但由于郑某海亲属对补偿金的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补偿金未能如期兑付。

  郑某海的父母已亡故,郑某海生前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张某彦、张某怡,是郑某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9年1月25日,张某彦、张某怡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洋县林业局诉至洋县人民法院,诉请洋县林业局赔偿损失。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保护动物致人死亡引发的生命权案件,就案件本身来说,原告的诉求比较简单,案情也并不复杂。”承办法官高钰晶说到。

  为了使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法官深入案发现场实地查看,与相关单位、村民进行座谈,并组织受害人家属与洋县林业局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为确保受害人家属及时得到赔付,洋县人民法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1.png  2月27日,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张某彦、张某怡作为郑某海之女,有权利依法向政府申请补偿。洋县林业局作为洋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单位,应按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最后,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洋县林业局向张某彦、张某怡支付省级财政已划拨到位的补偿金;市、县级财政各分担的部分补偿金,由洋县林业局向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后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生动体现了兼顾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目标,妥善处理了民生、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很满意,洋县林业局也及时将补偿资金向受害人家属支付到位。

  “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野生动物闯入群众生活区域以及群众误入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预防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承办法官高钰晶陷入了思考。

  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洋县人民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洋县林业局通过采取在野生动物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在动物活跃期增强巡逻等方式,切实提高周边群众的防范意识,确保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洋县林业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采纳了建议内容,通过招募护林巡查员、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发放防护手册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了该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023年10月,张某彦、张某怡诉洋县林业局生命权纠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这个案子能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我们来说是莫大的肯定和鼓舞,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小案不小办的决心。”在得知该案入选后,承办法官高钰晶兴奋地说。

  近年来,洋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依托专业环资审判机构机制、立足审判职能发挥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秦岭四宝”司法保护基地、与相关单位签订环境资源保护框架协议、发挥司法建议职能等方式,凝聚多方共识,形成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洋县深处秦岭腹地,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更有‘朱鹮之乡’的美誉。洋县人民法院将切实担负起职责使命,筑牢秦岭生态保护司法屏障,当好秦岭生态司法卫士。”洋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舒胜表示。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