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彩礼归于礼 让婚姻始于爱
2023-12-17 10:06: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冉小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和广大家庭抵制高额彩礼,践行移风易俗。

  家庭是社会最基础的细胞,而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开始。

  西周以降,随着夫妻家庭制度的出现,“三书六礼”的婚姻习俗也逐渐在民间形成。时至今日,彩礼依然是人们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重要习俗。作为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彩礼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有些地方攀比成风、炫富上瘾,甚至借助婚姻敛财,导致天价彩礼、畸形彩礼等陋习事件频频出现。不但让彩礼失去了原本的价值,背离了彩礼的初衷,更让很多婚姻家庭因此产生裂痕,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两家人反目成仇。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了涉彩礼类案件处理的三个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

  这三项原则,既是对现实案例的总结和提炼,具有实践性和指导性,同时也弥补了现有法律单一化规定对复杂现实生活的涵盖不足。对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倡导良好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作用。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彩礼的背后也始终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的大关窍。纷繁的现实生活往往要比书面的条款复杂。考虑到现实婚姻家庭更加丰富的样态、更加多样的形式,人民法院将“共同生活”作为考虑返还彩礼的重要内容,而不仅仅依据是否进行了婚姻登记而一判了之。

  在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例中,法院没有依据“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进行简单评价,而是根据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过错、孕育子女情况,以及彩礼是否属于数额过高、是否因为给付彩礼造成了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考量。最终,实现了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要办好涉彩礼案件,就要在坚持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坚持能动司法,俯下身子深入调查、全面了解案情民情社情,综合全案进行通盘考量,才能找到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逻辑路径。

  比如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例中,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有短暂同居经历,但从恋爱、闪婚到离婚的4个月时间里,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也无法认定为二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而经过调查发现,男方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根据开销情况对彩礼进行扣除,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人之常情,更能综合平衡当事人各方的综合利益。

  虽然理论界对于彩礼有附条件赠与说、目的性赠与说、目的性给付说等等各种观点,但人民群众对于彩礼的朴素认知就是为了组建家庭、增进感情过上好日子,这与彩礼的起源、与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生活的向往一脉相承。

  所谓“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彩礼本就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情比金坚的筹码。在坚持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原则中,在综合经济能力允许的基础上,在双方感情真诚的前提下,彩礼的有无和多少都不应该成为他们组建婚姻家庭的绊脚石。

  或许,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让真情归于生活,才是婚姻家庭能够长久和幸福的根本。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