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途不返又作案 多次盗窃受刑罚并处罚金
2023-12-27 14:2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洪伟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次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徐某某连续作案,通过砸破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违法获利一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退赔给五名车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某某拒不认罪,所以并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对其坦白行为作为减轻量刑的考虑因素,加之其曾在五年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系累犯;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财物,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盗窃罪作为刑事犯罪率排名前三的财产性罪名,在司法实务当中很常见,对该行为的认定相对争议较小,被告人也基本会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但是对于盗窃罪的量刑,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

  首先,盗窃罪的量刑情节需要考虑盗窃的数额。这里的数额不包括因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性损失,例如本案中五名被害人的车窗被砸,造成的财产损失数以千计,但这个数额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内。还有一些被盗财物,因为属于食品或者消耗品,进行鉴定时不能提供原物,所以鉴定报告存在瑕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把这些数额认定为盗窃金额。同时,一些烟酒或者高档名牌等特殊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的现象,如果经鉴定这些商品属于假烟假酒、高仿制品,那么其本身无商品价值,也不应累计到盗窃金额内。

  其次,盗窃的次数也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关于“次”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不能简单把行为次数累加,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的盗窃,如同一地点对多人实施盗窃,或者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盗窃的,一般认定为一次。

  最后,其他可能会影响盗窃罪量刑的因素。行为人是否为主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否属于累犯,是否为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中止或者未遂情形,是否偷盗近亲属,是否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等等。

  综上,盗窃罪作为常见高发罪名,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而该行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的威胁不言自明,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此类案件,重拳出击,精准打击,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筑牢司法防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传统盗窃行为逐渐减少,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更加隐蔽、更智能的新型盗窃行为开始出现。因此,在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打击、共同治理的合力,实现“天下无贼”的治理目标。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