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好奇文身 家长愤然起诉
安徽无为市法院:刺青店为未成年人文身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4-01-04 08:39: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张俊杰
 

  15岁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心理,瞒着家长到一家刺青店文身,家长发现后一怒之下代理王某将刺青店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刺青店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店内张贴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对王某的损失赔偿应承担主要责任。

  2022年8月,王某在同学李某陪同下到无为市某刺青店文身,店家在未主动询问了解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当即收取王某300元刺青费用,并为其在上臂处文了一个圆形图案。两个多月后,王某的父亲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店家未征得孩子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经市监部门调处,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赔偿的协议。此后,王某在父亲陪同下寻医清洗文身,共花去各项费用6400余元。2023年8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刺青店返还文身费用300元,赔偿清洗修复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4万元。

  被告刺青店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王某本人当时并未告知其未成年人身份,而王某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文身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未经原告王某监护人的追认认可,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刺青店应当返还原告文身费用300元。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同时刺青店作为社会义务主体,其业务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刺青店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诉讼中举证证明提供文身服务时在店内张贴了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故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对王某的损失赔偿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而原告王某的监护人,平时未能很好尽到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且直到王某文身两个多月后才发现其胳膊上的文身,系关心教育不够,故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综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8408元。判决被告刺青店返还原告王某文身费用300元,同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886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刺青店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