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的自杀案(之一)
——从鲍二家的之死说起
2024-01-12 09:30: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冯梦龙在《警世通言》里说 “赌近盗,奸近杀”。确实,自古奸情易出人命。《水浒传》中,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鸩杀武大郎,武松发现他们的恶行后,手刃潘金莲,怒杀西门庆。再加上凌迟处死的王婆,可谓一场奸情,数条人命。《红楼梦》里,也有一场奸情,并因此导致了贾府鲍二家的(即鲍二的媳妇)自杀。其中涉及的法律引人思考。

  案发

  鲍二家的死亡,书中写得非常详细。第四十四回,王熙凤过生日,被灌酒后找借口回屋躲酒,发现屋里异常,来到窗下:

  往里听时,只听里头说笑。那妇人笑道:“多早晚你那阎王老婆死了就好了。”贾琏道:“他死了,再娶一个也是这样,又怎么样呢?”那妇人道:“他死了,你倒是把平儿扶了正,只怕还好些。”贾琏道:“如今连平儿他也不叫我沾一沾了。平儿也是一肚子委曲不敢说。我命里怎么就该犯了‘夜叉星’。”

  凤姐听了,气的浑身乱战,又听他俩都赞平儿,便疑平儿素日背地里自然也有愤怨语了,那酒越发涌了上来,也并不忖度,回身把平儿先打了两下,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说着又把平儿打几下,打的平儿有冤无处诉,只气得干哭……说着也把鲍二家的撕打起来。

  王熙凤打平儿,又和平儿一起打鲍二家的,贾琏踢平儿,平儿“便跑出来找刀子要寻死”,接着贾琏拔出剑来,倚酒三分醉,要“一齐杀了,我偿了命,大家干净”。闹得不可开交,直到尤氏过来、贾母介入、邢夫人夺下剑,好戏高潮退去。

  责任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一书中,写到中国古代农村曾经存在的妇女“招夫养夫”婚姻模式:往往是男子因家贫无法娶妻,而女家则可能因为夫病而缺少劳力,妇女通过“招夫”,获得他人的劳力帮助或金钱资助来“养夫”,以帮助家庭渡过难关。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有“带夫改嫁”的婚姻形式。而这两种行为,一般都是妇女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为活命、治病等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屈辱性生存方式。

  但是,鲍二媳妇与此并不完全相同,除了贪图贾琏的财物,从其与贾琏的对话可以看出,她更是一个缺少伦理道德、礼法约束的鲜廉寡耻之人。

  贾琏则是西门庆式的人物,是警幻仙姑口中的“皮肤淫滥之蠢物”,名副其实的登徒子。风平浪静后,贾琏、王熙凤、平儿同处一屋,突然接到汇报说“鲍二媳妇吊死了”。

  《大清律例》“威逼人致死”条规定:“凡和奸之案,奸妇因奸情败露羞愧自尽者,奸夫杖一百、徒三年。”鲍二家的因奸情败露羞愧吊死符合上述条例。按照该规定,鲍二家的已死,那么贾琏将承担“杖一百、徒三年”的刑事责任。这无疑非常严重了。怪不得得知鲍二家的吊死后,“贾琏凤姐儿都吃了一惊”。

  书中还有一个情节,贾琏出轨被发现后,竟然要拔剑威胁同归于尽,“一齐杀了”。这里,贾琏之语当不得真。但若真杀起人来,又触犯了“斗殴及故杀人”罪,责任更为严重。只是王熙凤、平儿系贾琏妻妾,地位低于他,即使是故杀,也可以减等治罪。

  对于鲍二家的,如若不死,即便和贾琏是“两情相悦”,也已经触犯刑律。按照《大清律例》“犯奸”条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鲍二家的与贾琏属于“和奸”,应“杖八十”,但因她有丈夫,应“杖九十”。

  对于鲍二,从书中看不出他是否知晓妻子与人通奸。鲍二如果纵容妻子的行为,则会触犯“纵容妻妾犯奸”条,也是“杖九十”。鲍二如果反对妻子的行为,他也有法定的捉奸权利,只是贾琏作为家主,自己作为奴仆,权利难以行使罢了。如果鲍二家的出轨对象是像她一样身份的人,鲍二则可以行使捉奸权,在捉奸现场杀死奸夫的,按照《大清律例》“杀死奸夫”条规定,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后续婚姻关系上,鲍二可以选择维持二人婚姻,也可以休妻,甚至可以将她卖掉或者嫁给奸夫以外的人。

  反之,王熙凤却没有捉奸权。因为古代法律并没有赋予妻妾对丈夫的性专有权。所以,王熙凤发现贾琏出轨后,只能和平儿一起去打丈夫偷情的对象。贾母等人到来之后,她向长辈“告状”的重点也是“他臊了,就要杀我。”贾母、邢夫人也没有指责贾琏出轨,骂的是他舞刀弄剑,让他“赔不是”的由头也是“打老婆”,还笑道:“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那里保得住不这么着。从小儿世人都打这么过的。”并转过脸来要求王熙凤不能做个妒妇。甚至连平儿挨打受的委屈,王熙凤也要赔礼道歉。第二天,王熙凤欲还要发作,却被贾琏反问:“你还不足?你细想想,昨儿谁的不是多?今儿当着人还是我跪了一跪,又赔不是,你也争足了光了。”“说的凤姐儿无言可对。”

  处理

  鲍二家的之死,王熙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得知鲍二家的吊死后,她先与贾琏“都吃了一惊”,后“忙收了怯色,反喝道:‘死了罢了,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在得知鲍二家的娘家亲戚要告时,反而笑道:“这倒好了,我正想要打官司呢!”并说“我没一个钱!有钱也不给,只管叫他告去。”

  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奸夫贾琏,接到汇报后,出来“和林之孝来商议,着人去作好作歹,许了二百两发送才罢。贾琏生恐有变,又命人去和王子腾说,将番役仵作人等叫了几名来,帮着办丧事。那些人见了如此,纵要复辨亦不敢辨,只得忍气吞声罢了。”贾琏“又梯己给鲍二些银两,安慰他说:‘另日再挑个好媳妇给你。’”鲍二家的死后,贾琏做了三件事:给鲍二家的娘家亲戚二百两银子;通过王子腾使唤番役仵作来办丧事震慑娘家人;拿私房钱给鲍二并许诺给他找个媳妇。三管齐下,贾琏把事情搞定。

  由此可见,即使贾府权势极大,但也不敢拿一个民妇之死当儿戏。佯装不理的王熙凤,也是色厉内荏,书中写她“心中虽不安,面上只管佯不理论”。当然,她的不安,应该仅限于作为妻子对丈夫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安,而非她自己。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鲍二家的上吊,为何扬言要告状的是娘家人,而非鲍二?

  其实也不难理解。鲍二是贾府家奴,家奴的一切都是家主的,包括妻子、儿女。同时,家奴状告家主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鲍二不敢告。而娘家人并非贾府家奴,与贾府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故敢闹敢告,但也仅是趁机要点钱罢了。不然再碰上一个贾雨村式的“法官”,判他们个“以尸讹诈”,岂不损失更大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