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变更引纠纷 司法保护未成年
2024-01-25 14:53: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陈燕敏 俞晓雅
 

  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要求变更抚养权纠纷。

  2020年,陈某和张某在法院组织调解离婚,并约定二人的孩子小张由张某抚养教育,陈某具有探视权。双方约定:从7月1日起每星期的周末对小张进行探望,张某应给予协助,但陈某若将小张带出过夜需经张某同意。二者就探视权问题签订《有关探视权补充协议》。

  陈某表示,张某虽有小张的抚养权,但期间其将小张送回老家由其父母抚养,还将小张交付给毫无法定关系的女朋友进行照看,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身心,未尽到抚养义务,且以各种理由阻拦限制自己行使探视权,违反双方签订的《关于探视权补充协议》的约定。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张某表示,小张已进入小学学习,课业繁重,但陈某探视时经常将小张带出外地由其母亲照看,影响小张学习,张某与陈某协商无果,故禁止陈某探视。

  经查明,陈某请求变更抚养权实质是为了保障其探视权,且陈某虽要求变更小张抚养权,但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张某有固定职业及收入,名下有房产可供居住,能为小张学习成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为此,法官组织张某与陈某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小张仍由张某抚养,但二者重新签订《有关探视权补充协议》:从2024年1月起,每月第1周和第3周的周末对小张进行探望,陈某若要将小张带出去过夜,需经张某同意;每年暑假,陈某有连续20天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可以将小张带离漳平和其一起共同生活;每年国庆陈某有连续4天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可以将小张带离漳平和其一起共同生活;如果张某无故阻挠陈某行使上述探望权,陈某有权变更对小张的抚养权。

  家事案件纷繁复杂,需仔细查明当事人诉讼背后的根本目的,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作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优的裁判结果。

  该案中,陈某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其实质是为了保障其探视权,且陈某无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并不具备抚养教育子女的更优条件,综合上述情况,最后的协商结果既满足了陈某的要求,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小张的权益。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