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厘清“大数据杀熟”的标准和界限
2024-01-30 09:2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江德斌
 

  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的处理不能搞“一刀切”,应依法有据,合理有度,行使监管执法权力,以平衡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近日,有网友分享在某平台的购票经历,用3个账号,买同一趟航班,同一舱位机票,价格各有不同,最多相差900多元。该平台回应称,不排除为代理商价格投放错误或账号领取过大额优惠券。

  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随着2024年春运将至,出行旅游迎来高峰,人们将更频繁地使用网络平台购票、订票、订酒店等,对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也格外关注。“大数据杀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已经引起消费者不满,且属于违法行为,理当予以遏制打击。

  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我国已有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企业“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法律禁止“大数据杀熟”,但由于缺乏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其概念具有模糊性和主观性,导致各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也不利于执法和维权。例如,互联网企业重视流量和用户增长率,往往通过大数据技术给消费者“画像”,精准推送更适合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是以新人红包、专享、优惠等“获客”营销。而消费者认为,同时在同一平台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实际成交价不同就是不公平,就是“大数据杀熟”。

  可见,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厘清“大数据杀熟”标准和界限,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市场促销、拉新营销范畴,哪些行为则是价格歧视,滥用信息采集、使用权,涉嫌“大数据杀熟”。同时,可以针对各领域的“大数据杀熟”现象,进行查处、公开审判,整理发布一些典型案例,以供各方参考。由此,以消弭平台和消费者之间的认知分歧,也便于执法部门依法监管。

  而且,需要控制执法部门将罚款当作唯一治理手段的行为,不顾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因此,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的处理要防止“一刀切”,不得过度执法,以防“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应正确对待促销等正常的商业行为,依法有据,合理有度,行使监管执法权力,以平衡企业与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