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2024-01-23 10:15:23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农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后,党中央连续出台政策文件,制定发展规划,为乡村振兴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2023年12月19日至20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了2024年“三农”工作,进一步强调要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不断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乡村建设水平、乡村治理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决策,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新征程 “三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不断强化司法服务“三农”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履职,及时修订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多次发布涉农司法政策文件,加强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大力开展涉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诉源治理工作,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职能作用,助力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涉农民事典型案例中选取9个案例,向社会公布。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保护耕地的理念和要求。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案例1徐某某与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将耕地作非农业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得百余亩被“非农化”的耕地再次恢复农业用途,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的职责担当。

  二是突出助力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和促进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案例2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朱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行为无效;案例3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实际投入的承包人在土地被征收后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该两起案例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保护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等各方主体参与“三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意义。

  三是突出服务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案例4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系一起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集体做出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入市试点工作稳慎推进。

  四是突出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创新生产方式、交易模式,发展新型、智慧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案例5某农投公司与某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新型农产品生产经营合同有效,对于不当的解除合同行为效力不予认可,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例6杜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有力维护了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案例7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无人机喷洒农药侵权行为的特征,根据当事人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固定的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侵权方赔偿受害方损失,对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使用无人机技术,推动我国智慧农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五是突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防范和遏制此种坑农害农行为。案例8王某某与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不能提供农药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销售者赔偿王某某损失,规范农资市场发展,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护航农业生产的鲜明立场。

  六是突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农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9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的行为人停止侵权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对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链接:

  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