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
2024-02-02 14:25: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清波 李宝霞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孝道,敬老、养老、助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经济帮助外,应考虑老人内心对子女探望与陪伴的渴望,现有赡养费纠纷亦呈现出老人名义上索要赡养费,实为要求精神赡养的特点。作为子女,赡养老人应尽心而为,重视老人的精神需求,多关心问候,多沟通交流,让老人在晚年生活中感受到家人的陪伴,度过温馨的晚年生活。

  郭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刘某于2022年去世。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现郭某年已九十,由小女儿照顾,郭某起诉要求另外三子支付赡养费,其中郭某每月有退休金五千余元,大儿子居住在外地,二儿子肢体残疾,三儿子表示郭某现有收入并不需要子女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尚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对于郭某的请求未予支持。二审审理中,三个儿子前往郭某住处探望老人,老人表达希望子女多来陪伴的想法,二审法院虽未支持老人要求抚养费的主张,但指出如老人产生保姆费,可再行向子女主张相应费用,同时基于老人渴望子女陪伴的意愿,二审法院向郭某的儿子发出了《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常回家看看,多与老人沟通交流,让老人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安享晚年。经与郭某的儿子沟通,其均表示会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常探望老人。

  法官提示:

  对老人进行经济帮助应考虑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目的是满足老人的居住、生活、医疗等需求,但实践中存在老人的经济能力明显好于子女的情况,因此在考虑赡养费一项时,应综合考虑老人的需求、生活水平、物价情况、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同时应考虑老人因年事越来越高而会产生的医疗、看护等费用负担问题,避免老人出现老无可依的情况。

  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应注重情感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尤其是部分老人配偶去世后,仅剩一位老人,其内心的孤独感更加明显,如无子女的关心问候,则更显老人的内心落寞,因此子女不应仅仅提供必要的赡养费,更应感念老人曾经对自己的付出,自觉并发自内心地关心老人,传递家庭的温暖,同时为自己的子女树立榜样,传承我国优秀传统孝文化。

  对老人精神赡养应重在自觉履行

  对于仅涉及金钱债务的赡养费内容,在子女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强制执行,保障老人的赡养费权益。但对于精神赡养内容,则难以强制执行,如子女仅草草探望老人,“敷衍了事”,不仅达不到关心慰问老人的效果,更易给老人带来困扰。通过向子女发送《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并对子女做思想工作,有利于转变子女观念,让子女能够换位思考,理解老人的处境与难处,尽心关爱老人,让老人感受温暖与幸福。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