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例更精准、实时、权威地促进刑事法治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维
2024-03-03 09:1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面向社会公众开放,这无疑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应当说,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和上线,是在公众对司法案例的关注得到显著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显著增强,理论界对本土案例的研究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等社会背景下展开的。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不仅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回应社会公众呼吁的积极态度,也是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作为一种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库建设将为规范案例供给、发挥案例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通过在具体案件中持续不断地适用,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才能够不断地得到实施,规则的内涵才能日益丰满充实,法条的真意才能得到全面呈现,法律规则的有效性才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强化。因此,真实的司法案例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公众也正是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接触案例的过程中,更为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则、法律的运行以及法治的精神,通过案例能够更有效率地实现法治。尽管目前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数量和覆盖面仍有待提升,但是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必将极大地推进法治建设。

  中国具有极为丰富的本土司法案例资源,但是案例功能的完美发挥确实需要更为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以往,人民法院通过不同形式、渠道发布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乃至司法刊物、书籍的案例等等,也包括裁判文书网所包含的海量判决文书,形式多元,层级多样,效力不同。毫无疑问,这些案例供给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发布源头过多,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而容易导致案例之间的冲突,削弱案例的指导性并进而影响其权威性;有的案例供给缺乏必要的权威要旨归纳,因而造成分歧阐释,削弱了案例的规则引领意义;有的因为数量过于庞大,检索困难,大量裁判因多种因素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相应主体各有所持,甚至一定程度上加剧裁判的差异和分歧;案例更新机制的缺乏导致一些过时、失效的案例未能及时移除。此次上线的案例库也正是考虑到了过往案例供给制度的诸多不足,通过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并及时补充和更新,使案例指导作用的发挥更加精准、实时、权威。

  目前,案例库中所收录的刑事参考案例有1000多件,这些案件包括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覆盖了分则几乎所有常见多发罪名。其中既有关于传统犯罪类型的案例,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判断问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不法侵害实施反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等,也有诸多新类型案件中所产生的疑难、前沿问题,例如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虽然案例库中很多案件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都属于“小切口”,但却颇具深入思考的价值,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意义,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极佳素材,为更好地促进理论和实践的融合提供了充实的司法案例资源。例如,过期的火车票是否应当认定为发票的问题;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之间的界分问题等等。有相当部分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妥当地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的激烈争议,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微妙差异作了清晰辨析和准确判断,为量刑精准化提供了明晰的指导性标准。

  在通过案例更精准、实时、权威地推进刑事法治的过程中,裁判说理的透彻、案例的遴选、争点的提炼、要旨的归纳等,都是极为复杂而困难、兼具高度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工作。目前案例库收录的刑事参考案例很好地完成了这种任务,体现了较高的司法水准。

  首先,入库参考案例具有说理透彻的优势。有的案件尽管所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性,但是如果裁判文书本身质量不高、说理不清、先天条件不足,就失去了入选案例库的可能。总体上来看,入库案例的原始裁判文书在清楚透彻说理、提炼问题上都坚持了很高的标准,未来的案例选用更应该坚持并发扬这一好的做法。

  其次,入库参考案例具有规则供给的价值。入库参考案例不同于宣传报道的宣示性案例,而是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指导、参考意义的司法解决方案,具有较高的规则供给的价值,所蕴含的问题意识和裁判要旨归纳都是上乘标准。入库参考案例解决的问题具有典型性、类型化,且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争议性,解决的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有助于推进统一裁判尺度、规范认定标准、厘清错误认识,符合一线司法工作者实际需求,读起来、用起来非常“解渴”。此外,入库参考案例没有简单重复现有司法解释,或者单纯地以案说法,而是更注重对现有刑法立法、司法规范的有益补充、深入分析、精细,强调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通过案例对刑法规范作出符合情理、切合实际的解释。例如,判断是否成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应当以行为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等,这些参考案例提炼的裁判规则对现有的司法解释作了更为深入细致的创新性阐释,所解决的问题确实属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因此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也一定会受到实务界的热烈欢迎。

  再次,入库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归纳精炼得当,尤其是注重结论的简化、易用、好懂。一个优秀案例能够深入人心,一定是在法律的理解和政策的把握上公允妥当,既贯彻了法治理念,又兼顾了常情常理,同时又能够使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从而使法律规范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也只有如此,案例才能具有广泛的传播力、长久的生命力和深远的影响力。同时,此次案例库建设高度重视体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方便查询,有效提升检索的精准性、便捷性和准确性,案例库要简便易用才能够提升公众的使用意愿,才能促进案例库在使用中得到快速的完善。

  最后,入库参考案例保持开放性、前沿性和动态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案例库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随着社会发展,现实生活中司法疑难问题持续产生而层出不穷,伴随新技术新业态所产生的新类型犯罪不断增多,立法规范、司法解释的立改废速度也在加快,案例库也将灵活应对、随时更新、及时调整,以保持足够的实时性,保持和社会变化同频同步。同时,为了拓宽案例来源、丰富案例资源,人民法院还面向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研究人员、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有兴趣的公民个人征集入库案例,真正实现人民法院案例库来源于人民,反映社会主流价值取向。这种开放性不仅体现在入库案例的来源上,也体现在入库案例所反映、解决司法实践前沿突出问题、回应老百姓的关切,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定分止争、权利保障的期待,使社会公众的司法获得感成色更足、底色更亮。

  笔者相信,随着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和持续完善,案例库的影响力将愈发强大,包括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研究者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都将越来越关注案例库。司法实务界将会从案例库中源源不断获得规范指引、裁判指导,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法学理论界也将会对入库案例产生浓厚兴趣和持久的研究热情,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助推刑事法治理论深植于中国特色刑事法治实践的沃土,共同推动刑事法治的实现,切实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