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明确“隐形加班”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
2024-03-10 17:04:18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冯恋阁
 

  近年来,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字技术以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生产生活,并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她指出,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云办公”等新型办公方式的出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但在技术普惠的同时,“最严算法”等问题也引发了新的纠纷。

  陈宜芳表示,人民法院应为稳就业提供司法保障。针对“隐形加班”认定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创新了认定标准,确保劳动者不因弹性工时和远程劳动的工作模式而被区别对待;针对“最严算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算法歧视等问题,人民法院将完善算法政策、技术监管、伦理准则,推动算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制。2.jpg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陈宜芳


  民企人格权纠纷侵权主体确认、损害后果判定等难题待解

  《21世纪》:信息化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人民法院如何加强相关权利保护?

  陈宜芳: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格权司法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一是人格权侵权方式更加复杂。比如生成式AI新技术的运用,可能涉及对自然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侵犯,有的还涉及自然人声音保护等问题。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考虑法律适用,还要深入了解相关技术运用,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要求。二是侵权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信息化时代的人格权侵权多数通过网络实施,可能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厘清和责任认定更加复杂。三是侵权言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较之传统侵权方式,损害后果往往更加严重。

  如何正确处理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划清民事主体行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边界,是当下人格权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

  为加强信息化时代的人格权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一方面妥善审理涉及AI生成技术、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人格权纠纷案件以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则加强研究,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网络暴力治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方面的司法政策。

  《21世纪》:2023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法院在此问题的审理中面临怎样的重难点?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

  陈宜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受到保护是民营经济高速发展的前置条件。202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同时,发布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发挥个案裁判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营造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几个难点:一是侵权手段不断翻新,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还有的自媒体之间互相引流,给案件事实认定增加了难度。二是多数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实施,但由于大量网络用户通过手机号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给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三是在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四是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受损不仅关系其个人权益,也会影响到企业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处理不好,会破坏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通过妥善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发布指导案例、规定专门案由,为就业歧视纠偏

  《21世纪》: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大民生保障力度,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近年来,法院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何特点?如何为稳就业提供司法保障?

  陈宜芳: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是新就业形态用工总量增加等导致相关案件量随之增长,案件量呈上升态势。其次是劳动关系认定难,新业态用工、“云办公”工作模式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更加“隐蔽”,认定劳动关系难度加大,权益保障难以统一。三是劳动争议案由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收案占比较高。

  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具体将从这些方面入手:一是推动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优先政策;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等。二是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性文件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促进形成行业规范。三是加强审判指导起草司法解释。持续开展就业歧视情况调研等。四是用好司法建议助推诉源治理,包括就加强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发出司法建议等。五是积极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努力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系统化、常态化对接,满足各方便捷高效多元解纷的需求;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等。

  《21世纪》: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关,在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方面有哪些保障措施?

  陈宜芳:平等就业能促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而消除就业歧视是实现平等就业的重要内容。

  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基于性别、地域等因素的传统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选择劳动者,致使劳动者受到不平等对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计算机算法深度参与就业市场的各个环节,产生的就业歧视相对于传统就业歧视而言更为隐蔽,实践中可能将妇女等弱势群体置于更加不利的就业地位。由算法技术参与的雇佣决策所带来的就业歧视可能会成为新的就业歧视类型。

  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就业歧视工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是审理女职工怀孕被解雇、毕业生求职遭地域歧视等案件,纠正就业中性别、地域等歧视。二是发布涉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指导性案例,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三是专门规定平等就业权、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四是加强涉就业歧视调研,推进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制定。

  确立“隐形加班”认定标准,保障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

  《21世纪》:过去一年,“隐形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具有什么特点?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陈宜芳:部分用人单位借助“云办公”随时安排劳动者工作,如在非工作时间召开线上工作会议或者要求劳动者在此期间完成工作任务等,都属于“隐形加班”的范畴。此类案件具有劳动者举证难、维权难等特点。

  具体而言,为解决劳动者维权难题,人民法院能动地突破了传统认定加班案件中对于工作场所固定化、工作时间可量化等要求,明确以“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规则作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确保劳动者不因弹性工时和远程劳动的工作模式而被区别对待。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工作沟通的范畴,意味着劳动者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额外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实质性劳动,此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加班。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基本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其他非基本工时制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使用社交软件的“线上加班”工作时长、工作状态等往往难以量化,且部分劳动者在“线上加班”的同时可从事其他活动,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掌握加班情况,若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人民法院在确定“线上加班”加班费的数额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加班费数额。

  《21世纪》:互联网时代,算法技术应用日益普及深化,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负面现象。人民法院未来将如何从司法角度规制算法技术应用?

  陈宜芳:算法应用日益普及深化,给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产生了“最严算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应用行为。

  从司法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算法治理工作。一是明确算法司法规制原则。坚持向上向善原则,优化算法推荐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算法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应当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例如,不得根据消费者偏好、交易习惯等利用算法在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差别待遇;不得使用“最严算法”考核新业态劳动者,损害其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合法权益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算法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提供算法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愿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二是推动算法事前、事中、事后规制。算法司法规制作为一种事后规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承担规则,综合考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算法技术发展等因素,分配不同场景下的算法责任。在算法事前、事中监管上,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工作建议等方式,推动诉源治理,完善算法政策、技术监管、伦理准则等。

  三是优化场景化规制的基本思路。算法技术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具有普遍性,但往往适用于不同场景。司法规制上,一方面要遵循算法规制的一般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一般责任承担规则,同时要兼顾算法应用的不同场景。例如,可以依据不同场景区分为劳动管理算法、自动化推荐算法、自动驾驶算法、版权过滤算法、内容生成式算法与算法垄断等。处理个案纠纷时,根据不同场景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裁判规则。未来,对于涉算法纠纷案件中尚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逐步形成共识,统一裁判规则。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