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能致富?假的!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4-03-14 11:17: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小美
 

  比特币“挖矿”活动你是否听说过?是指用户利用电脑运行特定算法计算出比特币的具体位置并获取的过程,“挖矿”活动带来的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而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交付的货物涉及到“挖矿”活动时,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6月8日,王某与唐某签订一份《集装箱购买合同》,约定唐某向王某购买4个载物型集装箱及相关附件设备,总价款12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王某给予唐某技术及市场支持。交付货物后,王某多次向唐某催款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是唐某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唐某应当向王某支付货款。

  唐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交新证据,称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因涉及比特币“挖矿”活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一审时其担心被牵扯到比特币“挖矿”活动中,故未提交相关证据。称其购买案涉集装箱是为了存放“挖矿”设备并为其供电,而案涉集装箱内包含供电设备等设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称案涉集装箱内有配电柜、货架、电缆,可挖比特币(载物及供电)、做冷库等,并认可案涉集装箱卖给唐某之前是用于挖比特币(提供场地和电力)。在询问王某是否知道唐某购买案涉集装箱为挖比特币所有、获益方式是什么时,王某回答:“唐某收取电费。”

  因此,唐某与王某均知晓案涉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从事“挖矿”相关活动,而“挖矿”活动所使用的专业电脑耗电量巨大,造成能源消耗和大量碳排放,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现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无效,王某要求唐某向其支付货款120,000元于法无据,唐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案涉集装箱及附件,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

  同时,法院将该案件情况向市发改委、金融等相关部门通报,进一步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通知表明,对于事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事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国家采取严格监管态度。市场主体如有违反,相关交易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妥善处理。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除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注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