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二百三十七条” 严防交叉执行三种倾向
2024-03-20 08:5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亚平
 

  通过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执行,一些“梗阻”性难题迎刃而解,案件执行完毕,标的执行到位,切实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彰显了司法权威。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专题部署执行工作时,就如何破解执行工作受到各种因素制约影响的问题,要求务必做实交叉执行。3月15日,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全面推开交叉执行,做实复盘核查,倒逼执行生态发生积极转变。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将一些本地法院不便执行、执行不动或被执行人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村委会等有执行障碍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或指定执行,一些“梗阻”性难题迎刃而解,案件执行完毕,标的执行到位,切实让申请执行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彰显了司法权威。但不可否认,也有个别法院执行干警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研究不深、掌握不透或主观上“懒执”“怠执”,在交叉执行移送案件时,存在以下不良倾向,务必引起警觉,提前打好“预防针”。

  一是甩“包”性移案。个别干警片面地认为加大交叉执行力度,就是要多移案,于是就抢抓“机遇”,存有“甩包”心理,在移送案件时不讲原则,不考虑其他法院的执行困难,移送执行案件时随意性较大,有的把案情复杂的串案打包移送出去,还有的把难以执行的涉黑恶财产案件移送出去,造成一些地方法院出现交叉执行案件移送混乱局面。

  二是带“病”性移案。个别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发现,所执行的案件依据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存有瑕疵,如判项不明、判决漏项、判决标的有误等,还有的执行干警自身执行行为或措施出现瑕疵,如执行通知书未送就进入执行程序、审判部门保全的标的物进入执行阶段未及时续封而丢失等,于是就借交叉执行之机,把这些带“病”的案件移送出去,反而给其他法院带来执行隐患。

  三是避“访”性移案。司法实践中,个别干警为了预防自己所办案件产生信访或躲避已经产生的涉执信访案件,为回避信访,借交叉执行之机,把有矛盾隐患或已产生信访苗头的案件移送出去,易给其他法院形成新的涉执信访案件。

  为做实交叉执行工作,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针对上述不良倾向,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在交叉执行思想认识上要高站位。做实交叉执行,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之举,是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广大执行干警必须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做实做优做强交叉执行工作,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本着“对申请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原则,审慎对待每一件交叉执行案件,依法执行,倾心尽力,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把交叉执行作为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从执行干警思想站位的高度、执行措施的力度和清正廉洁的亮度感受司法为民的情怀和公平正义的温度。

  二是在交叉执行案件移送上要高标准。做实交叉执行,对外移送案件是基础。院党组要把此项工作定期研究、专题部署、专人督办,确保移送的案件高标准高质量。具体工作应做到“四核一签”和“四个不移送”,“四核”即主办法官全面核、执行局长具体核、局务会议把关核、主管院长重点核,“一签”即院长签字后方可移送。“四个不移送”即案卷材料不全的不移送、法律文书有瑕疵的不移送、执行程序不到位的不移送、有信访隐患或已产生信访的不移送,要严格程序,精准把关,做到移者放心、办者舒心。

  三是在交叉执行责任追究上要高要求。交叉执行的实质就是执行监督,是减少权力、关系、人情干扰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朝着解决执行难目标不断迈进的现实需要。广大执行干警要依法依规抓好交叉执行,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三个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为根本,以“头拱地”的精神抓落实,让交叉执行工作健康、有序、有效地开展。要严格责任落实,对交叉工作不重视,移送案件甩“包”、带“病”、避“访”的,法院之间“地下移交”的,产生信访等行为严格问责,尤其应推行执行案件信访终身责任制和移送案件首接责任制,让移送案件的干警消除避“访”心理,对信访负责到底,让接收案件法院的干警消除信访压力,首接负责,可大胆放手执行。要加大交叉执行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交叉执行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办理流程等,使人民群众成为交叉执行的“宣传员”“监督员”,让交叉执行凸显社会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