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实海洋环境资源审判 服务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2024-04-02 09:00: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杜前
 

  海事法院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新时代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要“提升经略海洋能力”“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海洋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海事法院因海而生、凭海而兴。近年来,随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海事法院所承担的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作为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作用更加凸显、地位更加突出。

  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海事法院作为服务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发展的重要司法力量,全体干警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坚决扛起新时代海事司法担当,全面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碧海蓝天得到有力保护,但非法捕捞、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排放等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情形仍有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碧海蓝天、洁净沙滩、安全食品等良好海洋生态环境和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海事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海洋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海洋环境资源案件,切实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海洋环境资源权益。

  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践行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今年全国两会上,海洋高质量发展也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海洋经济产业发展迅速,海洋经济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新动能。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直接依赖于海洋环境的健康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就是保护海洋生产力,改善海洋环境资源就是发展海洋生产力。海事法院要充分履行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充分释放海洋新质生产力,有力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保障海洋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必然要求。今年1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该部法律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大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有力法律武器。海事法院要深刻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研究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规律,规范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以优质高效的审判执行工作,切实保障海洋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

  海洋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的艰巨性,客观上需要海事法院充分履行海事审判职能,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新时代海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把准海洋环境资源审判正确方向。海事法院要始终坚持党对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绿色发展,在绿色发展中打牢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用海洋生态环境改善的“含绿量”提升民生改善的“含金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和优质海洋生态产品需要。

  二是强化改革创新,提升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海事法院要持续推进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健全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明确案件受理范围,推动海洋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走深走实。要强化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选拔既精通法律又熟悉海洋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海洋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中来,加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海洋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立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智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决策能力和水平。完善海洋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深入研究探讨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方式,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全链条追责、海洋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等统一的裁判规则,贯彻预防和恢复司法理念,推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执行机制,创新探索海洋“蓝碳”等替代性修复方式的运用机制,多维度发挥海洋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是强化协作联动,构建海洋环境资源多元共治工作格局。海事法院要加强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海洋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协作机制,通过行政审判依法支持、监督海事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要加强与海事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推动完善海洋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制度,加快鉴定评估意见转化应用,严厉惩治破坏海洋生态、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海洋环境资源专家调解员机制,邀请海洋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海洋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多数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解决、少量纠纷通过调解速裁快速解决、疑难案件通过精细化审判解决。

  四是强化职能延伸,凝聚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共识。海事法院要积极延伸海事司法职能,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海洋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生态日等时间节点,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宣传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提升社会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珍惜海洋资源、爱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合力守护“海洋生态之美”。要重视总结提炼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代表委员观摩庭审等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筑牢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屏障,既增强海洋环境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普法和警示教育,切实打通人民群众对海洋环境资源保护司法需求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系宁波海事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