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江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拘留没商量
2024-04-18 14:25:21
 

  中国法院网讯(潘杰)“许某,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对你作出司法拘留10天的决定。”2024年4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曾光星向被执行人许某宣读了决定书,随后将许某送交拘留所。

  2019年7月19日,被执行人许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江安县怡乐镇省道308线某处时,与马某高(搭乘马某宣)驾驶的无号牌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宣受伤,许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马某宣颅脑外伤遗留四肢瘫构成五级伤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器质性中度智能减退,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23年12月,马某宣就后续护理费提起诉讼,经判决,除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外,许某应支付马某宣赔偿费用88419.45元。

  判决生效后,许某未主动履行确定的支付义务。案件进入首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曾光星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且多次督促许某及时履行并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经执行干警与许某多次沟通后,许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

  拘留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守信者荣,失信者耻,对不守信者,必有雷霆手段。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