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首次提级管辖涉群体性纠纷案件
——以示范诉讼推动相邻权纠纷批案高效化解
2024-04-19 14:17:31
 

  中国法院网讯  “某公司开发的楼盘遮挡了阳光,导致我家日照时间减少了4.54个小时。”该楼盘邻近小区住户袁某某如是说,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补偿通风、采光和日照损失20000元。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某系甲小区的业主,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乙项目位于袁某某房屋所在楼栋的南侧。2020年1月2日,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分析报告结果为,项目西北侧甲小区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累计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同年3月17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对前述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报告结果相同。同年8月17日该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年11月10日,袁某某与同小区另外46户业主作为共同原告,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乙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该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袁某某等47户业主的诉讼请求,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袁某某对该项目的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依据复核报告,该项目导致其居住房屋日照时间减少4.54小时,某公司应补偿通风、采光和日照损失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日照分析报告与复核报告均显示,乙项目西北侧甲小区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累计时间大于等于2小时,符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第三章3.1.4关于日照时间的规定,该项目也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项目虽然对袁某某居住房屋日照时间产生影响,但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仍然符合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现袁某某主张日照时间减少影响其生活、造成其损失,但未对其所遭受的具体损失进行举证,故判决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因案涉双方矛盾纠纷持续了数年之久,为妥善化解该起纠纷,同时减少当事人讼累,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请示,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本案件,且采用先审理一案形成示范性裁判的方式,先审理一户业主提起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起到示范效应,避免其余四十余户业主全部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袁某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已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其他业主也均撤回起诉。本案的提级审理与示范诉讼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切实起到了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推进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