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消解中小企业融资坚冰
2004-01-18 15:12:5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谢远东
  东北某市年终盘点发现,用于扶植中小企业的4500万元贷款,仅贷出700万元,15%多一点。

  可以拿的钱也拿不到,中小企业融资难啊!这一难,也非东北独有,全国也都差不多。

  不过,也有好消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1月10日在“第二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指出,当前,社会各界对通过建设中小企业板、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已达成共识,深交所为此也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建议择机尽快出台。同样是在论坛,发改委一位高官指出,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制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需要制度保障。

  目前,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全国GDP一半以上。在中小企业群落中,绝大多数又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很难从正常渠道融资,这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一年来,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特别是融资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这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指明了方向。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正在抓紧制定。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但与此同时,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使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更通畅,离不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障碍。

  有人统计,世界发达国家的小企业在创办的头5年倒闭率高达20%至

  50%。中小企业的借款,其中60%以上来源于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充分的竞争和政府的强制措施,金融企业很难有向中小企业借款的积极性。

  在中小企业促进法方面,我国还未建立统一完善的中小企业辅导体系。由于银行的贷款活动是商业性行为,向中小企业贷款会面临比向大企业贷款经营成本高、风险大的危险,很难保证这些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上的支持,所以,政策性的指引与法律上的规范必不可少。作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这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规范。同时,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建设。尽快制定《中小企业银行法》。

  不可否认,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投入不足,技术水平落后,专业化水平低,经营管理有待规范,财务制度尚需健全,道德风险高。加上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欠缺还具有放大效应:一旦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因中小企业的欺诈行为而无法收回贷款,它就可能在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更加提防甚至回避中小企业,造成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而这种行为对其它银行又有示范作用,引起其它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的连锁反应,从而加剧融资矛盾。故此,完善征信制度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在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上,中小企业自身同样可以大有可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家族闭锁性、用人机制上的任人唯亲、经营决策上的个人独断专行,皆缘于其产权主体的单一性。因此,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风险,提高其信用水平,增强其融资能力,中小企业必须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构建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中小企业的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需要新增资金的渠道才能畅通,才能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活动。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形成非一日之寒,坚冰的消融当然需要各方的共同的合作与努力,但没有完善的法制这一利斧,恐怕非是治本之策。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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