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严肃执法与法院队伍建设
2004-05-10 10:3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蔡良耘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要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就必须严肃执法。严肃执法是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司法机关公信度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纵观中国现代史,从中华苏维埃政权司法机关裁判部的设立到现代司法公正理念的奠定,严肃执法的理念一直贯穿于中国现代法制发展的进程之中。一个世纪以来,人们追求司法公正,依赖严肃执法,把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全部寄托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之上。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和守护者,应该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一、人民法院实现严肃执法的具体途径

 (一)实现严肃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确保司法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缜密。

  在人民法院参与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作为主要参与者,首先感觉和体会的是程序是否公正的问题,至于实体是否公正在判决结果确定前是无法作出评判的。因此实体是否公正触及的仅是个案问题,而程序是否公正则会影响整个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转。正常来讲,经过公平合理的诉讼程序就能实现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而不公平合理的诉讼程序,往往很难实现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由此,程序的公正对当事人的利益及人民法院的诉讼效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该严格遵守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和一些专门性规定中的程序法方面的规范。如在各类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一些违反程序法规范的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否则人民法院就将难以实现严肃执法。

  (二)实现严肃执法,必须准确适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司法结论。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不仅依赖程序法,而且需要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裁判。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正确适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且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必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

  法官要严肃执法,就必须作出公正裁判,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是确保裁判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案件事实应作如下理解:(1)首先是指一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有一定区别,有时客观事实存在,而当事人无法通过合法的手段举证,法官只能依赖现存的法律事实裁判,此时当事人可能会承担败诉的结果。如张某客观上确实借给李某人民币五万元,但张某没有提供借款事实的任何证明,法院只好依据法律事实推定张某没有借钱给李某,张某因此而败诉。(2)作为案件事实,必须经法定程序依法认定。现代诉讼证据制度要求,当事人所主张的证据,必须经双方当庭质证,经过双方质证并经法院认定的证据,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法官就不能据此作出实体方面的裁判。(3)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据,不但是法律所禁止的,更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法规定,遵循诉讼证据规则和诉讼证据举证时限的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事实认定,重视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谋 求裁判的公正与合法,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严肃执法。

  2、作出裁判要正确、及时、合法。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及时地作出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裁判。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大的期待是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然而由于诉讼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外界的干扰和其他因素,会影响裁判的结果,但只要人民法院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确定的幅度内作出裁判,在很大程度上就能够保证严肃执法的实现。

  (三)实现严肃执法,必须提高司法效果,确保司法活动廉洁高效。

  “公正与效率”并存,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迟到的公正是不道德的。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同等重要,没有司法效率,对当事人是讼累,对人民法院是司法资源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要求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实现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应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在法定范围内,在诉讼期限内,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要实现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益,审判方式要作出如下改革,首先要合理确定办案期限,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其次要科学合理发挥庭审功能,提升庭审速度,强化当庭宣判;第三要改革执行方式,健全执行机制,讲究执行艺术,加大执行力度;第四要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诉讼期限。当然各级法院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既要遵循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关措施,消除各种低效因素,廉洁高效执法,真正实现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为民,从而实现严肃执法、司法公正的目的。

  (四)实现严肃执法,要求法官必须谨言慎行,加强修养,维护人民法院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尊敬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法官要严肃执法,完成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任务,就必须具备职业道德,遵守职业准则,遵守各项道德规范。社会公众对严肃执法与司法公正的理解,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裁判活动以及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所表现的专业素养和个人魅力实现的。因此,法官必须忠实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忠实于职业操守,忠实于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崇尚公平与正义。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该明辨是非,思维缜密,准确适用国家和人民授予的审判权力。在业外活动中,法官应该谨言慎行,淡泊名利,甘于清贫,忍受孤独,以自己清湛的专业素养和卓越的人格魅力弘扬法律,追求公正。

  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实现严肃执法、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而司法则是实现社会法治化的基本保障。因此,严肃执法、公正司法便成为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当今社会,要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就必须使法律真正为人们所自觉和普遍遵守,就必须依靠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适用和执行法律。在法治社会,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培养法官具备不畏权势,不惧压力的气魄,对一切人都严格遵循法律公正司法,为广大人民树立守法榜样,让人们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够寻求公平与正义,只有依靠人民法院的严肃执法活动才能够获得安全、可靠的司法保障。

  (一)我国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

  1、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缺乏制度保障。法院的队伍建设需要一个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团结协作、锐意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法院领导干部原有的思想水平、业务素养、思维模式和领导方式难以适应。对法院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及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考虑较少,创新力度不够,改革程度不深,缺乏凝聚力和号召力。因为须以一系列规章制度来规范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2、法院审判权力机构队伍的建设薄弱。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设的最高审判权力机构,对人民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部分法院仍然依据传统的院长、副院长加部分职能庭长组成的机制运行,有的年龄结构老化,知识层次平均较低,还有的责任心不强,讨论时人云亦云,敷衍了事走过场。

  3、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结构需要优化。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就是说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较低。法官的职业素质急须提高,但其队伍结构由于分布的不合理而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专家型、精英型法官已逐渐脱颖而出,走上各级领导岗位,远离了基层,远离了具体案件,使得本已极少的优秀资源扎推于繁冗的行政事务中去了。(2)上、下级法院的法官的合理流动少。上一级法院的法官素质不一定比低一级的法官素质高,底面的上不去,上面的下不来,有的缺少基层审判实践和工作锻炼,有的难以得到高层次培训和学习。(3)法官有的还担任着非审判的职能,业外负担较重。许多法院法官被当地党委、政府抽出去,协助企业破产改制、平安创建、城市建设等工作。(4)书记员成长环境难以改善。许多法院行政、综合部门非办案人员占据着法官职位,固定的法官员额扼制着新鲜血液的输入和产生。

  4、法院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亟须改革。虽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法院的办公及办案条件得到了改善,但仍然有许多法院工资、福利待遇偏差,出差费用无法报销。有的法官穿的除了制服还是制服,连一件保持一个正常人体面的便装都买不起。法官的奉献与其所得到的待遇反差太大,因此许多法院不仅留不住人才,更谈不上引进优秀的人才。不仅在物质保障方面,在人事管理方面同样也受着地方党政部门的各种制约,这些因素已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

  上述现象的出现是诸多因素引起的,我们既要看到消极的方面,又应该朝着积极的方向努力。这些现象既是存在的问题,同时又是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二)强化法院队伍建设的构想。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去完成。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对法院队伍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参差不齐已严重地困扰着严肃执法及司法公正了。自《法官法》颁布以来,对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已有了明确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法官队伍必须由那些具有专司法律的信念,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情操、精湛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必须做到:

  1、注重领导班子及审判权力机构的建设。两套班子的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领导班子应该团结奋进,开拓进取,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相互信任、支持和理解,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领导班子要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顽强拼搏的精神,锐意改革,敢于创新,带领法院队伍奋发有为、创造辉煌。领导班子还应深入基层,掌握动态,彻底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应该成为表率和榜样,高素质的领导班子是创建一流队伍的组织保证。

  2、严格法官出任程序,确立法官推选制度。过去由于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出任的条件更为明确、具体、严格。建议设立法官推选制度,在法院内设立法官推选委员会负责法官的推选工作。经法官推选委员会推选的候选法官,交由相应的权力机构审查,在审查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公示或举行听证会,权力机关经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否决,符合条件的进行投票表决,任命法官时,应有特定的仪式,以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以督促其严肃执法、公正司法。

  3、设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法官严肃执法须有职务保障,法官经过依法选举、任命,不得随意更换、免职、转职或调职,非经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对法官进行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退职。设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意在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不受调职、撤职等威胁,依法独立行政职权,确保严肃执法,裁判公正。

  4、设立法官物质保障制度。我国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法官工资偏低,任职期间工资可能减少,退休后待遇难以保障等问题。建议设立法官高薪制,既可以高薪养廉,杜绝司法不公,又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入伍,还可以增加法官职业自豪感,提高法官地位。有助于法官珍惜职务,努力工作,确保公正。

  5、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要大胆引进优秀法律人才,实行审委会委员、中层干部差额选举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末位淘汰,强化人事改革,激活用人机制。在优化结构上注重老、中、青的结合,搞好传、帮、带,帮助优秀青年法官脱颖而出。精简领导及行政、综合部门法官编制员额,充实办案一线,以消除审判权力行政化影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6、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抓好队伍廉政建设。法官要坚持讲政治,讲学习,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政治立场,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审判技能,积极参加其他各项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搞好学习的同时,要廉洁自律,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政法工作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法官职业准则》,杜绝“十三个不得有”的行为,通过严明纪律、严格要求、严密监督、严肃处理,确保严肃执法、廉洁高效、公正无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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