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老总”当庭否认所有指控
2004-06-17 11:54:25 | 来源:新华网-广州日报 | 作者:刘海健
  被广州市检察机关列为2003年广州五大职务犯罪案之一的薛长春侵吞挪用公款案昨天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身为原广东省扶贫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兼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主任的薛长春被指控涉嫌侵吞挪用公款3000余万元,但他当庭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

  当庭否认所有指控

  检察机关侦查发现:薛长春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合同、虚构支出等手段,涉嫌贪污公款2700多万元,挪用公款356万多元;此外,薛长春还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损失。

  在昨日的庭审上,薛长春全面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所有的指控都不是事实。然而,其辩护律师朱孟禾为其所作的辩护却并不完全是无罪辩护。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2699万元,辩护律师认为其中有2200万元是用于扶贫总公司购买湖南株洲的商铺,商铺的产权一直都属于扶贫总公司,不是属于薛长春个人,因此,不能认定其贪污。至于另外400万元,从账面上看是转到了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因此是属于挪用公款,不是贪污。其辩护人还表示,挪用的公款确实有部分是用于蓝天卡的发行、网络建设、抽奖等的费用,因此在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上,应该将这部分扣除。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将择日宣判。

  检察院指控

  为他人买手机竟用公款报销

  贪污指控:

  1998年8月至2000年8月,薛长春利用担任广东省蓝天金卡发行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主管该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拖欠本应上缴省财政的发行蓝天金卡所获得的资金,指使财务人员将上述资金中的2699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其本人控制的湖南株洲天元建材电器大市场、广州鑫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美嘉华广告有限公司,从而侵吞上述款项。

  1997年1月至2000年10月,薛长春利用职务便利,将到湖南省等地的个人消费共291698元、为他人购买两部手机共19826元以及手机产生的电话费共24410元均在蓝天卡中心报销;同时将美嘉华公司的会议费、广告费等3笔费用共人民币7638元在蓝天卡中心报销。检察机关指控他在以上的四宗报销中合共侵吞公款人民币343572元。

  挪用公款指控:

  1996年6月至2000年7月,薛长春在担任扶贫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蓝天卡中心法定代表人、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扶贫总公司及蓝天卡中心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将扶贫总公司和蓝天卡中心的资金人民币356万元供鑫瑞公司、美嘉华公司使用。

  滥用职权指控:

  1996年10月至2000年8月,薛长春滥用职权,在公司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扶贫总公司于1996年10月为中山市维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山市阜康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提供担保,又于1997年6月为中山市金悦工贸有限公司向阜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50万元提供担保;2000年7月,扶贫总公司被中山市中院判决对上述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