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跳槽拒绝赔偿被拘留
2004-06-29 15:13:56
     中国法院网讯 (赵永祥 崔骝宏)  因违约跳槽经仲裁要赔偿的张某,却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2002年7月6日,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未经公司许可,张某不得提前离开,违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张某培训结束后,在公司里先为杂工,月工资450元,后为工段长,月工资600元。2003年9月18日,张某以工资太低为由,写了一份辞职报告给公司。公司收到报告后,立即派人与其谈话,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谈拢。第二天,张某自行离开公司,跳槽至邻市某木业公司就职,月工资1500元。

  2003年10月份,公司向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会提出对张某进行仲裁裁决。公司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对违约者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现张某自行离开公司,迄今未履行任何辞职手续。其间,公司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张某来公司报到,张某均无回应,已造成未经公司许可提前离开的事实,构成违约,请求仲裁机关裁决张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给公司。

  张某认为,公司与其签订的培训合同在签订时是白纸合同,合同中需要填写的数据、日期等都是公司后来填写的,我一概不知情。该合同的签订属一种欺骗行为,有失公平,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原定试用期3个月后涨工资,结果试用期长达7个月,本人所得的收入无法满足本人的生活;3、公司生产的MDF所用的胶是一种对人体健康非常有害的物资,尿醛树脂胶国家规定其甲醛释放量小于30%。公司用的工艺,甲醛释放量高达45%。公司对此没有必要的防毒措施,在此环境长期工作下去,必将给人的身体带来伤害。综上,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我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我在没有办法的条件下,不得不离开公司。我不能给予公司任何违约赔偿。相反,本人要求公司给付我自2002年9月至2003年9月所有节假日加班费4000元。

  在仲裁处理过程中,公司考虑到张某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违约金由5万元降低为要求张某支付公司直接付出的培训费2417.85元,支付一年的工资按每月450元计5400元。

  2003年12月28日,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决张某支付违约金7817.85元给公司,于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处理费520元由张某支付。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张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既不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支付违约金给公司。

  2004年3月26日,公司向阜宁县法院申请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张某给付违约金和仲裁处理费8337.85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依法律程序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拒绝按仲裁书的裁决内容及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容履行,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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