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
2005-12-07 16:15:20 | 作者:傅晓华
  工伤职工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用人单位借各种理由不执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即日起,上述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出台,按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该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要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停止工作的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如果职工发生的工伤属于多部位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限期作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病假工资的待遇。

(乌鲁木齐晚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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