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工工资
2006-12-05 15:52:08 | 作者:薛昆
  为期4天半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上午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

  不得以产假为由降低女工工资

  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退养有关规定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对妇女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秦都市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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