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客运站不执行安检罚款三千元
2006-12-05 15:56:53 | 来源:三秦都市报 | 作者:薛昆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3日上午闭会,出台《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3个月。

  该《条例》还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客运车辆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组织旅客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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