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思想观念 调整工作思路 改变工作方式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
2007-03-06 09:57: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家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赋予了新的使命。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以和谐状态为目标,着眼于和谐,致力于和谐,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要认真学习理论,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党的十届六中全会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科学阐述了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着力点,提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因此,要组织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精神实质。通过学习,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要把工作的重要标准转变在促进社会和谐上,要把审判工作目标转变在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上,要把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上,要把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转变在公平正义上,要把衡量法院工作政绩转变在创造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在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中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维护稳定观、群众利益观和司法权威观,真正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的法律统一起来,把维护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统一起来,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坚持司法为民统一起来,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统一起来。

    二、要调整工作思路,注重和谐审判。

    一是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宽严相济。“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重刑事犯罪不论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惩罚,这是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依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必须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同时,要从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罚,对具备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会矫正工作。即使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刑事罪犯,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事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但严禁审判人员在一、二审阶段动员被告人亲属给被害人多赔偿损失,擅自表态可从轻不判死刑等错误做法。此外,要加大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化干戈为玉帛。总之,要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是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诉讼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融法、理、情为一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要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要求湖北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达50%左右。其中,基层法院调解率要达到60%左右,中级法院调解率达到50%。省法院调解率要努力提高。要注重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坚持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不要片面追求判或调的比率。同时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和把调解率定得过高等错误做法。要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各方当事人自愿前提下的“判后调解”。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对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诉讼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法官积极主动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调解结案率高,办案能力水平相对较高。对那些为调解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晋级晋职等方面优先考虑。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以进一步促成包含社会调解力量在内的多种调解机制并举的工作格局。

    三是行政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协调。为了更好密切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积极探索以协调方式审理行政案件,更好履行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使行政审判在密切政府、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改变行政审判方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在中央领导批示、中央文件及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中,提出了裁判、调解、协调和和解等多种结案方式。我们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研究。也要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尽量减少对簿公堂”的精神。

    四是执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执行和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倡导以和解方式解决执行难案,争取最佳的执行效果。要认真严格执行湖北法院关于委托拍卖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委托拍卖错误等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问题发生。

    三、要改变工作方式,狠抓措施落实。

    今年湖北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落实年”活动,要在五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要在落实中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上下功夫。要求湖北各级法院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高度,狠抓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是要在深入落实湖北省委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意见》(鄂发〔2004〕18号文件)上下功夫。今年,湖北法院重点抓好改革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十项举措”的落实,即:大力推行诉讼调解、争取裁判最佳效果,推行申诉首访接待新机制、及时做好息诉再审工作,强化院庭长“一岗双责”、带头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强化审判委员会职权、坚持集体严把案件质量关,认真开展案件评查检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规范强化执行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坚决退出中介服务,巩固加强人民法庭、及时为民排难解忧,实现院长庭长包案、亲自办理上访难案,不断开展教育整顿、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及时总结教训、不断规范司法行为。

    三是要在落实司法救助资金制度上下功夫。该资金以申报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由法院发给“特困”申请执行人,使其及时得到救济。试行之后取得良好效果,湖北省高级法院及时申报,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的批准和支持,并将“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写入了湖北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之中。湖北省人民政府把积极推进司法救助也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中。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势在必行,关键是要狠抓落实。

    四、要在落实绩效考评制度上下功夫。

    绩效考评制度是湖北法院针对涉诉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从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入手而建立的综合考评制度。推行绩效考评制度,不仅有利于化解申诉上访难案,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求湖北各级法院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有关规定,量化标准,细化措施,把执法责任、办案质量落实到庭到人。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五、要在严防“三乱”上下功夫。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湖北省高级法院已及时向湖北省委作了汇报,省委十分关注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正在进一步努力争取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尽管如此,国家相应保障机制未出台,办案经费将面临新的困难。要求湖北各级法院不能因为经费困难而乱收费,要严禁为钱办案,严禁挪用执行款物,严禁拉赞助、下达创收指标,严防“三乱”反弹。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向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法院工作正常运转。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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