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境界
2007-03-28 10:41: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林春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实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此,人民法院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司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正本清源,使广大干警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一)树立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人民司法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体现在司法工作中就是要保证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等各项工作都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要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国家法制统一;严格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强化违反程序法就是违法的观念;依法严肃查处极少数法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树立和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根本要求,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在思想和行动上是不是真正解决了“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的根本问题,关键就要看是不是全面落实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全省法院要在工作措施上体现司法便民,在工作作风上体现司法亲民,在工作效果上体现司法利民,确保人民司法工作真正贴近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取信于人民群众。

  (三)树立和落实公平正义的理念,实现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内容和基础。在实践公平与正义的过程中,首先,人民法官要志在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是法律的最后守护者,有没有为人民群众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理想,是一名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点,是一名法官基本的司法良知。其次,人民法官要敢于公正司法。人民法官时常经受着权与法、利与法、情与法的考验和洗礼,只有具备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才能义无反顾地追求法律的终极价值,才能做到一身正气,刚直不阿,执法如山,才能不为权势所屈服、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亲情所动摇。三是人民法官要能够公正司法。作为一名法官,仅有善良的公正愿望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实现公正的能力和水平。要树立“中立裁判、司法公开、权利平等和法制统一”的现代司法观念,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正与效率、法律与政策相统一,注重调查研究与总结经验,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成为既精通法律、熟练庭审,又有政治经验和对社会问题的洞察能力的高素质法官。四是人民法官要善于公正司法。就是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善于通过自己缜密的法律思维、庄重的司法形象、文明的司法礼仪、规范的司法行为、亲和的司法作风,彰显司法公正,让公平正义的精髓以可见的方式渗透在司法活动的全过程。

  (四)树立和落实服务大局的理念,履行人民司法的重要使命。大局,是主导全局演进的大趋势,是决定性的战略格局,是具体的历史的。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是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要服务好大局,胸有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还牵涉不少政策问题,只有将法律与政策结合起来才能妥善解决。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必须落实到矛盾冲突得到化解、利益关系得到平衡、权利诉求得到救济上来,而且这种“化解”、“平衡”、“救济”也必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就必然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归根到底就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与此同时,要更加重视调解工作,全省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从立案到审判、执行甚至再审都可以而且应该调解;要把调解结案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既要大量运用在民商事审判、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领域,也要充分认识到,和谐社会中官民关系和谐至关重要,要在行政审判中引入协调的方式,积极研究和探索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新思路、新机制;要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创新和丰富灵活多样的调解形式,调解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律师进行,也可以在法官指导下由居委会、村委会进行。

  (五)树立和落实党的领导的理念,保证人民司法的政治方向、发挥人民司法的政治优势。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优势。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历史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一切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政治保障,是人民法院依法抵御各种干扰、切实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坚强后盾。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党性观念,继续加强人民法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始终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坚定性,更好地在司法工作中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要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贯彻执行法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要自觉接受党对司法工作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协调,确保审判、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努力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方针政策是党在一定时期围绕工作大局而确立的原则和举措,蕴含着深刻的政治内涵和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定的依据和背景,也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指明了努力方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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