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社会和谐构建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2007-03-28 15:55: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院长 刘光辉
  自2004年以来,宁津法院着眼于和谐构建,立足于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和实践民事审判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民事审判调解定纷止争的政治效果、互利共赢的社会效果、胜败皆服的法律效果的三统一。连续三年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均达到了75%以上,案结事了的达到71%,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了宁津和谐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一、从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功夫,提高民事审判调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我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法官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审判调解的价值理念,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调当事人的自我参与、自我调节,淡化法官在调解中的裁判色彩,注重法官对案件所涉法律的解释功能,努力实现以较小的审判资源换取最大的法律效果,赢得群众满意。

  为此我院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是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审判委员会负责指导全院调解工作的开展;二是院党组多次在中层干部、全院干警大会上就调解工作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并把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审判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提高调解结案案件考核分值,增加了“调解能手”评比项目,对年度“调解能手”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和督促法官主动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集中学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外地法院调解工作动态、学习典型案例、交流调解经验心得和工作成效,使调解工作深入干警人心,营造 良好的调解氛围。四是加强理论调研,以“民事审判"调解"和谐构建”为主题,动员全体法官立足审判实际进行了调查研究,全体法官对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执行难,有效预防社会矛盾的功能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认识的提高及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激发了全体法官的这热情及积极性,在我院形成了一个浓厚的审判调解氛围。

  二、从完善调解机制上下功夫,提高民事审判调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提高民事审判调解的积极性,仅仅是解决了调解工作的启动问题,如何规范调解操作,防止乱调解、强制调解等行为发生,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是法院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我院多次召开审委会研究如何规范民事审判调解,主要做到了三个方面。

  一是规范调解启动程序。民事审判调解的启动分为当事人启动和法官提议启动。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做出以前,可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法官在案件立案送达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释明如何举证、如何应诉、如何调解、调解的利弊等,并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调解。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往往并不十分激烈,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案件实际,为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我院将七类案件前置调解程序:1、婚姻、家庭纠纷;2、相邻权纠纷;3、供水、电、暖、气等公益性合同纠纷;4、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和手机欠费纠纷;5、一般人身侵权纠纷;6、涉及职工的企业改制类纠纷;7、已签订还款协议的民事纠纷。对此类案件适用调解劝导和迳行调解程序,在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运用审判人员的程序控制权,有效分流案件,直接纳入调解范畴。

  二是推行全程调解机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判决及执行的每个环节,做好庭前调解,做细庭中调解,做足庭后调解,做实判后调解。庭前调解,开庭前由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试探性调解,了解其真实想法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集体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案件审判可能的结果上,从诉讼目的实现的效果上,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庭后调解,主要是针对那些案情复杂、有上访苗头且经过前两轮调解,立场已有松动的当事人,承办法官采取个别谈话,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尽可能的化解上访风险,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判后调解,主要是针对对法院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的当事人而采取的一种调解方法,这类当事人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心存侥幸,接到判决书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又积极要求调解,法官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但原则上要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据统计,两年来我院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后调解在全部调解案件中比例分别为25%、50%、20%、5%。

  三是扩大调解主体。虽然调解的启动由当事人和法官进行并主要由法官主持,但是单纯的把调解视为法院的职能,由法官独自进行,在某些案件上并不成功。因此我院在具体案件的调解过程中适时引进社会调解因素,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基层村民组织参与调解。对于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基层村民组织对于纠纷的原因状况最为熟悉,法官邀请村委会组织人员一同进行调解,说理性强,当事人信服,案件能够很快成功调解;(二)司法所参与调解。一部分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已经由乡镇司法所进行过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发生纠纷的根源了解的更透彻,能够协助法官迅速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增大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三)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专业人员协助调解工作。如我院办理的建设工程承包类合同案件中,因涉及招投标、施工设计、地质勘察、地基处理、工程验收等专业性问题,法官常常在证据的采信及事实认定方面缺乏透彻性说理,很难指出当事人在技术方面和法律方面的认识误区,调解很难见效。为此,我院与政府财政部门、招标公司、建筑设计院、质检站、建筑市场等单位和部门建立了人员联系,在案件的处理和相关事实的认定方面直接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必要时邀请其直接到场,共同探讨案情,明确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因涉及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多个政策适用,审判人员邀请县国土资源局的同志到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城中村土地的法律性质、适用政策、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了解释,在听取权威人士对案情的分析后,该案以原告撤诉告结。

   三、从增强调解能力上下功夫,提高民事审判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调动了调解的主动性,规范了调解行为,并不一定就有好的调解效果。做好民事审判调解,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官的调解能力。只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才能更好地推动民事审判的调解工作不断发展。我们除了要求法官精通业务知识,自觉学习调解技巧外,还借助研究室这个平台,深入开展调解艺术的探讨与研究。一是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大力推广成功的调解方法;二是积极向其它法院学习,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实际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三是加强与调解工作相关法律业务、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及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职业素养等能力方面的培训,注重培养法官调解理念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调解能力;四是在每个庭配备擅长调解的法官,帮助和带动其他法官,以点带面,提高全院整体调解能力。我院在民事审判调解实践中,摸索总结了四类调解工作方法推广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是 “四结合”调解法。即面对面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集中与个别调解相结合,公开与保密调解相结合,部分与全部调解相结合。尽管面对面地调解,能够更加有效的观察和了解当事人的纷争,有针对性的进行调解。但有些当事人面对面地调解只会增加对立情绪。此时,适当的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有利于调解的开展。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基于工作或者个人隐私等原因,可能不方便坐下来调解,法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个别调解的方式。总之,只要有利于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法官可以灵活的掌握调解的方式。

  二是引导调解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因为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对这类纠纷,法官可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客观、公正地讲清各方各自在案件处理上所处的地位和处境,使各方对自已的情况有一个大致的、基本的把握,特别是在一些合同类纠纷和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纠纷,当事人往往因为对法律产生不同的认识而闹的很僵,这就需要法官进行释明并说明调解的意义和益处。征询各方对案件调解的具体意见,从而了解和掌握其差距何在、分歧何在和症结何在,有针对性地对各方进行案件事实认识上的阐述工作和法律角度的释法工作,从而反复征询各方调解意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拿出比较可行而又具体的调解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法官要注意正确处理保持中立于诉讼引导的关系,防止当事人对法官的行为产生“合理的怀疑”,影响调解效果。

  三是把握时机调解法。调解工作可依法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调解艺术也就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掌握调解时机,把握好调解脉搏是提高调解率增强审判效果的关键。当事人参与调解时往往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口若悬河,企图“先入为主”,以此赢得主动权;二是沉默寡言,竭力掩饰自己对调解的反映,“以静制动”企图捞到更多的好处。因此,这就要求法官从调解开始就要全面搜寻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双方的调解思路和“底线”,把调解目标制定得详尽具体,还要对调解中由于当事人言辞过激或者“价码”取舍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在查明争议事实、是非责任后,修正、完善调解方案,适时调解,化解冲突,以达到调解目的。

  四是“情感理解”调解法。调解工作是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的观点,改变其错误观点的工作,是一个潜移默化、逐渐渗透的过程。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既要依客观事实为依据,又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感,特别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的案件,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认识常常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当事人在最初接受调解时往往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受到损害一方,心理更不平衡。因此,审判人员在做调解工作时首先要对当事人的冤诉耐心倾听,让其将愤懑彻底宣泄,再给予充分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然后引导其自我反省、换位思考,向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等,帮助当事人纠正错误理解,澄清模糊认识,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去认识问题,并形成对案件客观合法的处理意见。最后要激励当事人勇于承认过错,承担责任,对已失去的利益或未能获得的利益泰然处之,一次促使双方冰释纠纷,最终促成调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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