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将实施
2007-07-12 17:01:45 | 来源:京报网 | 作者:汲传排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将被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不能及时受到追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力求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同时解决行政处分之外的责任承担问题,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28种行为属于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列举了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和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责任,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问题,是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为。

  据了解,《办法》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5种(见表1),将违法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3种(见表2)。

  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将被取消执法资格

  《办法》规范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并且规定在确定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还要考虑从重、从轻、免除追究的情节,尽可能保护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办法》规定,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部门将采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同时,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故意违法执法将被从重处理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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