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盗凿海底原油管道致损失近4亿 2主犯判死刑
2007-09-29 14:04: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志华)  为盗窃原油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导致大量原油外泄,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海域远及天津、河北,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高达3.85亿元。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主犯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8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5年6月至2005年11月,王玉江、刘林彬、时国勇、时丙德等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多次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559、φ460原油外输管道处打孔盗油,盗窃原油10吨,价值35359.6元。2005年12月1日,海洋采油厂发现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φ460输油管道打孔处原油外泄。海洋采油厂于同年12月4日进行了φ460输油管道与φ559输气管道输送介质互换,改为φ559管道输油,φ460管道输气。2006年3月12日,海洋采油厂又发现φ559输油管道打孔处原油外泄。被盗原油及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6多亿元。

  连续两次发生在同一海域的溢油事故严重污染了海域生态环境,对东营海域造成人工养殖水产品经济损失、渔具损失、调查鉴定及损失评估费(以上三项为直接经济损失)及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共达1.39多亿元。这两次事故还对发生地的近岸海域、河北沧州海域、渤海湾中部海域及天津海域也造成了污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刘晓克、时国勇、刘明中、张庆民、时丙德、杨振杰、韩先民、李秀河为盗窃原油在海底输油管线上打孔,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其行为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遂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情节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王玉江、刘林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晓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时国勇、刘明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庆民有期徒刑十一年;时丙德、杨振杰各有期徒刑十年;李秀河、韩先民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