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调整民商案件级别管辖
2008-04-07 10:11: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岚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以及基层法院不审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新规定,将使得上级法院受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改判的任务必然加重。由于判决生效的案件大多为中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然集中于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终审以及由其再审后对方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又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再审制度改革之后,高级法院将面临繁重的再审任务,最高法院的再审任务在新民诉法实施的过渡期也将突显出来。

  最高法院立案庭一位法官对记者谨慎地表示:“新民诉法实施后,最高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具体将增加多少还不好预测。”但是,他向记者提供并分析了这样一组数据:

  2006和2007这两年,当事人每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有两三千件,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两万件。若级别管辖制度不做调整,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将超过这一数量。

  2006年,由中级法院终审的民商事案件约为38万件左右,当事人对这些案件裁判不服,将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再审改革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任务将不同程度地加重。

  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直接导致再审任务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同时也牵动民商事审判整体格局,必须正确应对。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级法院再审任务加重的情形下,实现力量与任务的平衡,惟有调整级别管辖标准。

  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调整,意味着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一、二审受案数量会相应增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说:“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

  同时,在原来由上级法院审理的较大标的案件下移至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之后,为保证这部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果,避免产生更多的再审申请,必须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力度。由于案件再审任务主要由高级法院承担,高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再审监督职能,保障辖区内案件的审判公正。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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