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30年:回望人民法院三大审判三十载前行足迹
2008-07-28 13:48:05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 作者:王斗斗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曾经的“东”,靠政策定案,如今的“西”,必须依法判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记者翻出了一些黑白影像,细细回味,仿佛又回到那峥嵘的岁月……

  三十年审判,三十个脚印。每一个印记,都难以磨灭,它们不会因为时间的久远而消逝在历史的烟云中,它们恰恰是在见证中国的审判制度在一直前行。

回望30年

  人民法院是伴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在原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并于1949年11月1日启用院印,正式办公,最高人民法院六大分院和各地人民法院也陆续成立。

  在很长一个时期里,由于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人民司法工作曾一度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启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才重新恢复生机。

  改革开放,这场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革,在极大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人民法院经历了恢复重建、逐步提高、全面发展几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的大发展。

  确切讲,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

  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会议纪要》提出了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原则,处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冤、假、错案。

  人民法院排除“左”的干扰,到1981年底为止,共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万余件,并依法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

  作为拨乱反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对于治愈十年内乱给人民造成的巨大创伤,促进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也标志着人民法院走上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随着法官归队、编制扩大、设施重建等,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建设得到恢复。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继颁布,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些工作为人民法院迈向新的历史时期奠定了重要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在恢复重建的基础上,人民法院的司法观念、审判机构、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人事管理模式等均得到相应发展。尤其是通过审判方式改革,不断完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运行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先后修订,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诉讼程序规则。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部署了89项改革措施。经过稳步推进,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案件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法官素质大幅提升,法院物质装备明显改善,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打下了良好基础。

  2007年,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增多且大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全面加强审判工作,不断强化审判职能,拓展审判领域,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50万余件,2007年达到840万余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审判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执行案件数量显著增长,且执行难度越来越大。

  在越来越繁重的审判和执行任务面前,人民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着力强化审判职能,积极拓展审判领域,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使审判质量和效率逐步提高,“执行难”问题得到缓解。

刑事审判

  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相当猖獗。这是1979年7月以后,在全国不少地方特别是大、中城市存在的问题。

  比如,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1981年4月2日在北京市北海公园湖面上,先后发生数名或几十名流氓分子肆无忌惮地挟持、猥亵、强奸女青年的严重案件。

  人民群众惶恐不安,强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1979年11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由彭真亲自主持,会议决定对杀人、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江华在会议上作了发言,在谈到打击重点时他说,打击刑事犯的重点,“就是打击近期发生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我们商量了一下,认为还是要执行刑法,不能离开刑法另外订杠杠,还是按刑法办事,依照刑法规定的条款,及时逮捕、起诉、审判,从重处罚”。

  面对严峻的治安形势,从1983年至1986年、1996年至1999年,2001年至2003年,我国先后开展了三次“严打”整治斗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按照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围绕不同时期的打击重点,将“严打”斗争常抓不懈,有力地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系列惊天大案老百姓耳熟能详:

  1998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在港粤两地跨境作案、被新闻媒体成为“世纪贼王”、“亚洲第一大案”的张子强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案公开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张子强等5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1年,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张君等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1991年至2000年9月,张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犯罪团伙在重庆、湖南等地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22人轻重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

  改革开放给经济建设带来了活力,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走私、制售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犯罪活动迅速蔓延。

  为此,198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头等任务,抓紧抓好。

  1993年10月,“假药大王”王志强因制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伪造公文印章罪、非法拘禁罪被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1994年4月,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等人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河北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案,该案数额之巨大,当时在国内尚属首例。

  把贪污贿赂犯罪从以往的经济犯罪范畴中独立出来,还是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得以明确。

  人民法院在“严打”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开始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王守信,原来曾经是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的一个收款员,在“文革”中靠造反起家,窃取了该公司党支部书记和经理的职务。她利用职权,从1971年11月至1978年6月,共侵吞国家财物50多万元,牵涉到省、地、县各级干部189人,是“文革”期间进行经济犯罪的典型。1980年2月28日,王守信在哈尔滨被处决。

  手铐锃亮,面色凝重,曾经高傲的头颅在公平与正义的法庭上低垂下来,这是对高官在法庭上的形象描述。

  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他们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因为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4名省部级官员,他们的名字也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人民法院还在刑事审判中注意更新观念,通过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

  通过改革死刑核准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有效统一了死刑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据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1978年至2007年,共审理了2400多万件刑事案件。

1983年8月,上海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严打”

民商事审判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的第3个月,也就是1979年2月,重庆率先在市中级法院建立了全国的第一个经济审判庭。这是一种探索性的突破,因为当时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这为经济审判庭的建立和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法律上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9月设立了经济审判庭,并于1980年召开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会议确定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收案范围和收案办法,对推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和指导下,全国一些高、中级法院开始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

  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这一立法措施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展开。

  到1984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这样,民商事审判,也就是过去的经济审判的初创阶段也就完成了。当时的收案数量并不多,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数量不到8万。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对于中国近十几年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也正是在这个阶段,民商事审判进入了非常快速发展的时期。由于经济高速增长,伴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经济纠纷也大量增加。

  199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是105万件,1995年发展到153万件,这样的增长速度是非常惊人的。

  当时,经济审判被看成是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个拳头产品,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亮点。经济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但不规范。

  1994年,最高法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外,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全面整顿经济审判的秩序。会议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对全国民商事审判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

  实践证明,这种整顿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了国家重大经济整顿措施。比如,1994年开始的国企破产工作,1997年开始的整顿经营秩序工作。

  正是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顿、规范,使得全国法院能够严格依据法律办事,服从大局,不受地方干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

  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人民法院不断开展机构、机制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例如,为了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等十个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专门负责审理涉外和国内的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上世纪90年代后,为适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需要,一些法院陆续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相应的审判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体系的建设。

  然而,问题又出现了———无论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所处理的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法,但是实体法却比较分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审判理论来看,原来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于是,大民事审判格局应运而生。

  最高法院在原来的老民庭基础上建立了现在的民一庭,在过去经济庭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二庭,建立在原来知识产权庭基础上的是民三庭,交通庭改为审理海事海商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民四庭。经济审判从此更名为民商事审判。

  据统计,从1978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超过1亿件,对于保护合法财产,维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婚姻家庭制度,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79年2月,原重庆中院成立全国第一经济审判庭,率先进行经济审判试点

行政审判

  全国第一例行政诉讼案发生在江苏。那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

  当时是1987年,朱家成、朱功宝父子因亲属朱秀成为奖金问题与公司党支部书记陈某发生口角被打一事去找陈某评理。朱家成的弟弟、女婿、儿子等7人与陈某发生争执。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认定朱家父子扰乱单位工作秩序,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朱家父子不服,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县公安局对朱家成、朱功宝的处罚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是非责任不明,处罚不当,当庭宣判撤销县公安局的处罚裁决。县公安局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公安局申诉后,又被省法院驳回申诉。

  行政审判工作在初始阶段受到很多外界干扰,怕收案、不敢判的现象较为普遍。在艰难的司法环境下,涟水县法院受理了朱家父子的起诉,还最终判决公安机关败诉,不仅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健康发展。

  其实,早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6年,一些法院开始设立行政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当年的11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行政审判庭。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加强对全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后来比较著名的“民告官”案件还有,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互助土族自治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公开审理村妇达永菊告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朝俭侵财一案。最后达永菊胜诉,使许多赶来旁听此案的村民真正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道理。

  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是改革开放后产生的新的审判领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二十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7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250多万件行政案件,对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12月26日,青海省的达永菊等村民在律师的帮助下打赢了一场行政诉讼,心中难以平静 (照片由张维克提供)

数字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

【第一阶段】(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

  ●到1981年底为止,已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刑事案件120万件,按照中共中央有关的政策规定,改判纠正了冤、假、错案301000余件,涉及当事人326000余人,使一大批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昭雪沉冤,重见天日。

  ●从1978年1月到1982年12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39000余件,二审刑事案件157000余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在1982年内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265件,依法判刑的罪犯有37123人。

  ●从1978年1月至1982年12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648000余件,二审民事案件165000余件,处理民事申诉案件31700余件。

  ●5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1982年全国一审民事收案77万多件,比1981年上升17%,比1978年上升了1.7倍。

【第二阶段】(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

  ●1983年8月到198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692955件,判处人犯2047839名。

  ●在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中,属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流氓犯罪集团等7个方面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684945件,占40.46%;人犯931093名,占45.47%。

  ●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288064件,判处人犯351376名。

  ●5年来,全国法院对在服刑中的罪犯(包括“严打”以前判处的),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有495057人;对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依法加处刑罚的,有37862人;对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包括改轻、改重和宣告无罪)的,有78109人。

  ●检察院抗诉案件10006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依法改判4370件,占抗诉案件的43.67%。

  ●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4634822件,包括涉外民事案件3126件。

  ●1983年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后,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地增长,1987年,达到365848件,比上年增加18.63%,比1983年上升8倍多。5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994302件。

  ●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

  ●到1987年底,全国共有法院3435个,其中,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131个。干警195469人。

  ●5年来,全国法院干警因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941人;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30人。

【第三阶段】(1988年4月至199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

  ■前五年数字解析

  ●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016357件,其中1992年受理422991件,平均每年上升7.9%。

  ●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经济犯罪案件169777件,除正在上诉的、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和撤诉的以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148145人,其中1992年判处的33280人。5年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

  ●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3016608件。

  ●全国法院共执行经济纠纷裁判1191152件。

  ●全国共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4652件,平均每年上升36.7%,收案类型已达33种,诉讼当事人来自38个国家和地区。

  ●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8951833件,占全部收案总数的60%以上,1992年受理1948786件,平均每年9.9%;共审结8936284件。

  ●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4305件,平均每年上升35.5%,案件涉及到30多个行政部门。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办理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31328件。

  ●5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6186件。

  ■后五年数字解析

  ●1993年至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案件22417744件,每年平均递增11.47%;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3879件。

  ●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逐年增大,5年达9515亿元。

  ●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426件,平均每年递增0.7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2742133人。

  ●共受理检察机关起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被告人169433人,判处犯罪分子158806人。在判处的罪犯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万元以上的39518人。

  ●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3515156件,平均每年递增10.72%。

  ●共审结一审经济纠纷案件6168398件,平均每年递增17.86%。

  ●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1974件,平均每年递增26.70%,并执行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929567件。

  ●5年来共执结刑事以外的各类案件6688804件,执行标的总金额2685亿元。

【第四阶段】(1998年3月至2008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前五年数字解析

  ●1998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293件,比前5年上升4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比前5年上升22%。

  ●5年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5年上升16%,判处罪犯322万人,上升18%。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

  ●共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5年上升65%。

  ●5年来,共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

  ●5年来,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62万件,比前5年上升20%;诉讼标的总金额31971亿元,增长2.4倍。

  ●妥善处理涉及企业改制、破产案件,买卖合同、金融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等案件,共审结670万件,比前5年上升9%。

  ●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5年上升40%。

  ●共审结行政案件464689件,比前5年上升65%,案件种类已基本覆盖行政管理领域。

  ●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1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35%,使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

  ●共审结涉外案件26399件,平均每年递增4%。

  ●执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以及仲裁裁决等案件共1226万件,比前5年上升83%;执结标的总金额13477亿元,增长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司法解释170件,比前5年增长近2倍。及时清理、修订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不符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废止的177件司法解释已向社会公布。

  ●全国法院违法违纪人数逐年减少,已从1998年的6.7‰下降到2002年的2‰。

  ■后五年数字解析

  ●2003年至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20451件,比前5年上升0.78%。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结各类案件3178.4万件,比前5年上升1.59%。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4802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338.5万件,总数比前5年上升19.61%。

  ●5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为32万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同比上升2.3倍。

  ●全国法院共对12.6万名未成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3196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14.5万件,比前5年下降6.25%。

  ●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万余件,同比上升1.5倍,诉讼标的额133亿元,同比增长70.7%。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1242件,国家赔偿案件313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同比上升1.5%;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万件,同比上升17.31%,涉及赔偿金额1.8亿元,同比增长6.26%。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1038件,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协调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5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执行标的金额17276.2亿元,增长28.19%。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9860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55.7万件,其中申诉符合再审事由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18.4万件,占全部生效案件总数的0.71%。

  ●5年来,共制定司法解释85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180件。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简易民事程序速裁案件1496万件,全部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6.06%。

  ●全国共设立巡回审判点11220个。为减轻当事人诉累,6941个人民法庭实现了直接立案。

  ●全国法院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万人次,同比上升1.15倍,缓、减、免交诉讼费54.8亿元,同比增长71.25%。

  ●5年来,全国法院违纪违法的法官被查处的人数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从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2007年的218人,下降53.42%。

  ●5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级检察机关对各类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67853件,比前5年下降16.63%。

这十二项改革我们一起见证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谈30年法院司法改革

1992年,王燕秋夫妇等人因购物时被搜身状告北京华威大厦侵犯名誉权

1984年12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本报记者 王斗斗

  “30年来,人民法院每一步工作的开展,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体制机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他思路清晰地概括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

  根据中央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总地来看,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这一改革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完善死刑裁判标准,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扩大到13种,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确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都能够进入再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改革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既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基层法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万多人。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时,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

  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按照法官法关于法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规定,积极探索建立条件严格、程序规范的法官选拔制度,未通过司法考试不得录用为法官,保证法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逐步实现从律师、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提出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理顺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突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身份明确、职责清楚、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格局。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

  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并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认可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线,逐步实现不激化矛盾、不上交矛盾的目标。简化诉讼程序,充分发挥简易审判程序的功能,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审判公开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可以由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审理案件的方式。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讯问刑事被告人或询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理。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

  审委会委员逐步专业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有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改变过去只能由院庭长参加审委会的习惯做法,也应当配备高水平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同时配套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提高审判委员会指导司法实践的能力。改革审判委员会表决方式,审判委员会经审理后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囊括社会现实中所有情况。针对我国地广人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推广案例指导工作,注重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的作用。

  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裁判所涉及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较大争议的,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指导。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制度进行科学设计,注重工作合理分配,注重发挥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功能,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标准的做法,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

  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辖、交叉管辖等改革措施,从制度上排除干扰行政审判工作的各种因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适用法律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充分贯彻落实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全面规范少年法庭审判工作。

  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推动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并积极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推动公、检、法、司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是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包括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审判管理在内的司法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初步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管理为审判服务的运行模式。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立案庭,对案件立案实行统一管理,在法院内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庭审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实现庭审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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