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材料有瑕疵 请求撤销获支持
2008-12-30 16:40: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忠强
  公证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未作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就出具了公证书,而房管部门依据公证书对房屋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宜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产权人为黄业清、刘玉珍的房产证。

  宜州市某房产系黄春南、李美珍留下的遗产。黄凤芝、刘玉珍及黄业清均系黄春南、李美珍子女。1988年7月4日,刘玉珍、黄业清到宜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并于1998年7月24日到宜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遗产登记在二人名下。黄凤芝于2007年3月得知后,即向宜州市公证处反映,公证处于同年5月18日撤销了上述公证书。黄凤芝持该决定向房产局要求撤销凭此虚假公证办理的房产证,房产局认为原登记时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不宜撤销登记。黄凤芝于今年6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局依法履行职权,注销黄业清、刘玉珍隐瞒真实情况申办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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