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数百村民抬尸闹事 广西融安4村民被判刑
2009-09-17 10:21:48
     中国法院网讯 (罗念初 潘钟建)  近日,广西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对四被告人肖有刚、肖有强、黄治全、梁志雄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肖有刚现年34岁,融安县长安镇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8月20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治全、梁志雄、肖有强,均系融安县长安镇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梁志雄、肖有强于2009年2月11日13时许,长安镇泗朗村赶马屯村民张子意(另案处理)与本村肖家屯村民肖有军在“鱼梁岭对门”因土地纠纷发行争吵,并用刀将肖有军捅伤致死。

  事发当晚,被告人肖刚、黄治全组织、煽动被告人梁志雄、肖有强及村民肖有球、陈正发(均另案处理)等数百名群众抬着肖有军的尸体,不顾政府工作人员及政法干警的劝阻,强行冲过警戒线将肖有军的尸体抬到赶马屯摆放,致使赶马屯的群众晚上不敢睡,白天不敢出门从事生产,严重影响赶马屯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在柳州市及融安县和县政府工作人员的干预下,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梁志雄、肖有强等到人于12日下午14时许才与群众撤离赶马屯并将尸体进行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于2009年3月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梁志雄、肖有强于2009年3月12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梁志雄、肖有强在处理肖有军的尸体问题上,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聚集村民抬肖有军的尸体强行冲过政府工作人员及政法干警组成的警戒线,抬到赶马屯停放,致使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梁志雄、肖有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有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有刚、黄治全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志雄、肖有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遂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有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治全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志雄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肖有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罪犯肖有刚患有严重的肺结核,需要保外就医,现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黄治全患有严重的右下颌骨放射性骨髓炎,需要保外就医,现依法暂予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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